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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6 1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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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7-16 13:18 編輯
all600 發表於 2015-7-16 10:18 
不知道 在民國90年4月26日公佈施行之前所興建的農舍,有需要 (或有經過)申請嗎?
抱歉!剛才社區附近修剪路樹, 小弟跑去移車順便買午壑F.
一、<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民國89年1月28日)前後, 興建農舍的新舊辦法, 請參考:
新聯成不動產 郭永元:農地分割或合併後申請興建農舍有關其「取得時點」認定疑義?第3頁
http://www.miaoland.idv.bz/doc/farmtime.doc

copy 大有引用過這篇文章, 順便一提: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9841
二、今後購買農舍的資格問題, 整理如下:
1. 循陳情的立法途徑; 或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司法途徑救濟:
向行政機關申請 (必須先有此行為, 但申請必須依據某法規, 無法規依據公務員不會理睬)
申請被拒絕或權益受損 -----> 向行政機關的上級單位 (通常是縣府) 訴願
訴願被駁回 ----->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現在行政法院只剩高等, 最高二級)
高等行政法院敗訴 -----> 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敗訴 ----->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請參考小弟這個貼文 #50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mp;page=5#pid583858
依據前述「子法不得逾越母法」及「不能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原則,
爭取一般人購買農舍的權益.
2. 如前所述, 在新修訂的<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
購買90年4月26日之前所興建的農舍, 就不需要符合「新增的農民資格」.
3. 退休族拿「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和「購買資材憑證5100元」, 不必現場勘查農民身份,
就可以「非農會會員」身份, 向農會申請參加健保第三類, 就有了新增訂的「農舍承受人的農民資格」.
請參考小弟貼文 #57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 ... mp;page=6#pid58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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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 農委會還是應該修改或訂定辦法,
針對「農地非農用」之違規, 「鼓勵舉發」、「列管監督」及「重懲」違規, 才是消解民怨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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