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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ylin60

89年農發條例立法經過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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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00:45 | 顯示全部樓層
jjs0035 發表於 2015-6-7 14:58
“農發條例的農民定義就是以前的「自耕農」+「佃農」(當然還包括林業牧業漁業,不過這裏暫且略過),但 ...

行政命令可以違背更高層級的母法嗎?
這形同是以行政權侵吞立法權。
內閣官員,帶頭作為法的事。
或許,可行的反制道路之一就是:
該陳情監察院予以彈劾才是。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不行的啦,不過如果立法院吞得下去的話,煎茶院跑出來管個不好被廢了時就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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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02:09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4:44
這點法律就是不規定,所以當初才被為管地不管人,但確實有管農舍,只是管農舍3字被有意無意忽略 ...


管人不管地,管地不管人,當初的事不要再談了!
現今有法就依您想說的法來看即可.
確實有管農舍,就是現在的興建辦法.
沒有人可以忽略這個辦法,不存在有意無意,只有違規與違法.
以規定來看已經相當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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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04:44 | 顯示全部樓層
smhu 發表於 2015-6-7 14:58
前幾天才有人放話叫農委會的spy回去....怎麼這麼快就死啦...

前天的事情去問前天的情況。
今天還加強這事幹啥?
多說說有關本主題之事吧!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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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08:04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6-7 15:10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7 14:57
錯了!在這當中他根本沒有審查我的農民資格
而是因為有設施需要才來審核你的種植情況。所謂農業設施是農 ...


    我認為這是他的認定,你確實有在種植(生產),應該也是你種的方式讓他相信你這確實是要銷售的,他才沒有繼續進一步查核。當然這是我的想法。

    查核人員他要不要違法是他個人的事,他如何執行認定也是他的事(出事時他自己要負責),但法是這樣寫,他這樣查過了(他也問了你收益),算是他用職權認定你的現況是「農民」。他的查核外在表現方式,不代表「農民」在法規裏不需要收益。(大大你自己就寫到他有問收益這兩個字)。

PS: 我是相信山林大是實質符合農民定義的(有種來賣),如果一個實質符合的人不能通過實質審查,這才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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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13:28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5:08
我認為這是他的認定,你確實有在種植(生產),應該也是你種的方式讓他相信你這確實是要銷售的,他 ...

所以根本沒有所謂的農民資格認定呀!
是管這地上經營的狀況,所謂的管地不管人呀!這是過去所有申請農業設施的精神呀!
怎麼會有這麽多文意的不同主觀解釋?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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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14:35 | 顯示全部樓層
copy 發表於 2015-6-7 15:02
管人不管地,管地不管人,當初的事不要再談了!
現今有法就依您想說的法來看即可.
確實有管農舍,就是現在 ...


    不是我要談,我是寫給堅持因為管地不管人的站友看,是管地不管人,外加管農舍。
    如果沒有人再用這點當論點,我當然不再寫。

PS: 我再講一下我的立場,我是希望大家不要被修法所傷害(至少是減少傷害)。但我看大家解讀法規的方式實在和社會大眾能接受的論點差太遠,我不希我的「友方」(幫我爭取利益,可算友方)做出錯誤說法,很難得到社會大眾支持。如果連我這個有農地的人的論點都反駁不了,卻要用這種立場去爭取權益,我是認為很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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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16:35 | 顯示全部樓層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7 12:42
重點是農民只是泛稱,,目前嚴與不嚴都不影響農地的買賣資格。我們在這裡自由心證定義農民身份意義不大。 ...

“行政命令如果逾越農發條例,或是有所疑慮。就應由更高的立法來決定。而非用解釋文義來便宜行事。
我說的都在整個格局與歷史背景下的精神與法令。要改變精神不是不可以,而是經過立法討論嚴謹考慮配套,經過多數立委的同意,這樣才是法制精神與法制的社會。”

山林大說得透闢又簡練!
這就是我們集思廣益後的確切共識。
強烈建議山林大投稿民意論壇或時報廣場,就讓這格局正大的論述,透過媒體刊載、農委會公聽會、監察院陳情、行政院投書、或透過立委招開記者會.......讓八方逼擁而來的輿論攻勢,一起刺向陳保基違法亂權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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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16:37 | 顯示全部樓層
被內人咳嗽吵醒了,要下田還太熱就來閒嗑牙吧...

COPY大不是農舍已經蓋好了嗎?就快樂進住咩...您要煩惱的是十分之九的農地有沒有農用的問題跟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沒啥關係啦...以一分地可以種200棵香蕉來說,至少要花5000元(五百棵)買北蕉苗來種下去,一年後您就是貨真價實的農民囉,如果附近沒有搞蛋鬼的話(香蕉黃葉病)可以連收個四年...等四年後再來想接著要種什麼?當然您如果打算犧牲個五年看能不能撈一大筆的就當成我沒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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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21:12 | 顯示全部樓層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7 15:13
所以根本沒有所謂的農民資格認定呀!
是管這地上經營的狀況,所謂的管地不管人呀!這是過去所有申請農業 ...

    山林大您針對其他非18條的設施,我是沒意見,但若針對農舍,18條這樣寫得清清楚楚「農民資格」,你要說沒有認定這回事,不就是在說這些農舍審核人員公然違法?農民資格是符合(農舍辦法)資格的農民,農民是農發條例定義的,你要說建農舍不用審農民資格(怎麼認定那是另一回事),是完全不可能行得通的說法(千萬不要用之前都沒在審這種說法),真正要攻防,或許從反駁我對農民的解釋還比較有希望,希望您能瞭解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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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21:19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5:14
不是我要談,我是寫給堅持因為管地不管人的站友看,是管地不管人,外加管農舍。
    如果沒有人再 ...

老實說我根本不在意所謂的民意,民意可以因一時的向背,不能說大家說不可以,所以我就該被不准。法律是保障任何一個人的原有權益,要改法不是不可以,那就由立法院來執行。行政體系是依法行政而非修法又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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