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說我最近發生的經驗!
我土地隔壁國有地最近取得一筆經費,里長想做社區美化,特別跑來找我,因工程執行,可能多少會對隔壁鄰地有些影響,所以拿個合約給我看,要我簽名,接著用口頭說明只是沿著邊界做,還有馬路會拓寬一公尺,不會吃到我的土地,結果我看是公家機關千篇一律沒有修改非常籠統的制式合約,要我寫地號,並無償提供土地,以後有糾紛,不得異議!
看到這樣,心裡有很大疑慮,如果里長換人或里長口頭之話忘了,或換別人執行,是憑我這張簽名的合約定的,把我的土地整個弄成公園讓大家遊玩,我不就百口莫辯! 但不簽,有恐得罪當地人或里長.
於是我的處理方式如下,就是直接修改合約,變成我是主導,把里長的口頭承諾及我們當天討論的結果及範圍直接寫入合約,並以當天拍照的圍籬圖片實際為主,並附上圖片的日期,圖片則備存! 影印成兩份 ,一份給里長,一份則自己留低.
有些好好先生,可能不想得罪里長,為了讓里長好做事,就會直接簽,但我的做法不同,不能讓里長難做人,但里長需要知道我的做事原則,現在這份以我為主的合約,反而保護了我,以後若有誤會或糾紛,這合約就變成我的最佳證據了,而不是對方的最佳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