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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ylin60

89年農發條例立法經過與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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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25:36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5:21
山林大您針對其他非18條的設施,我是沒意見,但若針對農舍,18條這樣寫得清清楚楚「農民資格」,你要 ...

其實版主已經非常正確的把精神與條款列出來
放心!法理上是否會贏這不需擔心。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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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30:24 | 顯示全部樓層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7 15:21
老實說我根本不在意所謂的民意,民意可以因一時的向背,不能說大家說不可以,所以我就該被不准。法律是保 ...

山林大這段話就真的令人尊敬囉,別忘了參加「反南鐵東移自救會」的抗爭行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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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30:4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6-7 15:36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6-7 15:21
老實說我根本不在意所謂的民意,民意可以因一時的向背,不能說大家說不可以,所以我就該被不准。法律是保 ...


    我對民意的說法是指希望他們支持「從寬處理」。我個人理解的農民定義以及農民資格顯然和山林大你差很大。你是實質農民,法怎麼修傷不到你的資格(至於資產減損等等,一般社會大眾是不太關心這種「投資」名詞的)。不過現有法的嚴格解釋就能打死「自種自用」的(看要不要打死而以),如果農委會這麼想弄死大家,你認為他解釋給社會大眾聽的會是超寬鬆解釋嗎?(我個人認為要超寬鬆解釋才能解釋得通「自種自用」是「農民」,符合18條資格後可以蓋農舍)。

    一旦從嚴解釋,我不太相信沒有社會支持能夠得到「從寬處理」。

PS: 這次修法,我認為就法論法唯一能攻的點在於「承受者」資格,因為這是當初不知有意無意留下來的漏洞,母法也沒寫清楚,從這點攻防比較有希望。不要再從寬鬆認定農民資格這點去下手了,我認為沒有希望的。至於我說希望民意支持「從寬處理」,是萬一農委會要繼續搞當初非真農民蓋了農舍這點,就非常需要社會支持「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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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39:30 | 顯示全部樓層
jjs0035 發表於 2015-6-7 15:16
“行政命令如果逾越農發條例,或是有所疑慮。就應由更高的立法來決定。而非用解釋文義來便宜行事。
我說 ...

慢慢來!沒關係!過去我曾經投稿過幾個報紙,可能我的文筆不好!想想報紙的閱報率可能被網路打敗了。在此儘力表達也是傳播的方式。
再來立法委員的遊說也是方式。這幾天會把陳情文連絡苗栗目前這位有賣力的立委。由他知道農委會違法的事項,在實際質詢上會更有力。
立法院那關由立委來處理
再來就是用存證信涵方式寄陳情文給農委會主委,不是要他接受,而是要他知道他違法了。到時以此向法院知道這人不是不小心!而是知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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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s0035 + 2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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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39:49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5:30
我對民意的說法是指希望他們支持「從寬處理」。我個人理解的農民定義以及農民資格顯然和山林大你差 ...

健保第三類的條件其中有一個是「年銷售30100元的農產品或購買5000元以上的資材」,就算自種自銷型的也可以有買苗、買育苗盤、買肥料或是買省水型設施(如噴水帶)的支出也可以算的。真的那麼勤倹先講一聲吧,下次就換用誰的名義去買苗就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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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41:24 | 顯示全部樓層
smhu 發表於 2015-6-7 15:30
山林大這段話就真的令人尊敬囉,別忘了參加「反南鐵東移自救會」的抗爭行動哦。

這事都搞不定了,還要做自己的主業。除非我是專業團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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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45:35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5:30
我對民意的說法是指希望他們支持「從寬處理」。我個人理解的農民定義以及農民資格顯然和山林大你差 ...

沒這樣複雜啦!法院幾個人就可以搞定
還要搞社會運動爭取支持太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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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46:29 | 顯示全部樓層
pineman 發表於 2015-6-7 15:30
我對民意的說法是指希望他們支持「從寬處理」。我個人理解的農民定義以及農民資格顯然和山林大你差 ...


    最後一篇,我這麼積極當反方被嫌還被懷疑有沒有買地,真正的目的就是希望去爭取權益的人用爭取社會支持「寬鬆處理」的方法,而不是用法條和農委會對幹,要對幹也儘量針對「承受者」資格這點。這是我認為最有希望的一點,我之前還以紀念賽局大師Nash之名寫了一篇以賽局觀點要如何做最好,也是暗示這點。

    各位爭取成功,我利益變大。爭取失敗,說難聽點,我還有建地可以自用甚至不自用時轉手,不過就是自用房舍蓋在比較醜的建地上或者放貨櫃屋,成本相對又不高,離火車站又近,我在擔心什麼?。那各位認為我是希望各位成功還是不成功?當然是希望成功。但看各位解釋法律的觀點,我是覺得不樂觀,才出來看看有沒有提醒的作用,如果各位要照原定路線,我也只能祝福包括我在內的各位,希望有好的結果。

    這篇之後,我大概就算了,又不是真的婉君,有薪水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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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50:5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6-7 15:54 編輯
smhu 發表於 2015-6-7 15:39
健保第三類的條件其中有一個是「年銷售30100元的農產品或購買5000元以上的資材」,就算自種自銷型的也可以 ...


    我是指承受者這點,希望能讓當初不明就裏蓋了農舍現在想賣賣不掉的人有個機會減少損失。這個沒有社會支持,你要直接和陳保基對幹,還沒勝利這些人就先脫褲了。(脫褲是借用巴菲特的名言,海水退潮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希望寬鬆是有原因的,原因是當初政府未確實執法,才會有今日局面,不能簡單片面單怪農舍主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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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7 15:52:38 | 顯示全部樓層
copy 發表於 2015-6-7 14:25
p兄,
我知道以較嚴格來說,
包含生產與銷售如果才是大家認定的農民,才能再擴充可否起造或買賣農舍權利.
包含生產與銷售的農民,如果現在沒有土地,當他賺了足夠的資金,
卸下佃農準備尋找購買農舍或農地,此時的他,我們是要以嚴格或寬鬆來認定?


做山的佃農也許有可能,其它的除非趴帶了不然就算有錢買農地也不會在那裡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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