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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n1047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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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3 14:24:24 | 顯示全部樓層
分割後您母親雖取得1.7分土地可擇一適用:

1.因持分面積增加,需符合新法最少2500(不能申請)
2.選擇使用舊法,可申請面積僅42.5左右(依照89年前的持分比例),不符合農舍最小面積,所以也不能申請。
特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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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6-23 19:42:3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n104713012 於 2019-4-9 18: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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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3 20:04: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20:23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3 19:42
我今天 有拿給他看:

他解說是 分割為單獨所有 , 無論其分割之面積有無增減 (指的是分割之後)


他的意思是..要用合併? 不能分割?  奇怪了
你的情形,可依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得分割為單獨所有」阿
http://tinyurl.com/3w9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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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6-6-23 20:25:0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n104713012 於 2019-4-9 18: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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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3 20:39:1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20:53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3 20:25
他舉例是這樣: 例如: 媽媽 哥哥 姐姐 我  都持分4分之1

你的條立 就是 這4個人 看誰下去分割


恩  他這樣回答,就確定他是不懂分割了。

「分割」的結果,是可以由一個人取得該地全部。如同我貼的農發條例16條1項4款就是寫「分割」為單獨所有。
「合併」是有兩筆土地,合在一起才是用合併。你這是一筆土地的持分,不是合併。

我去農委會首長信箱問,收到回覆再貼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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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3 23:10:28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6-6-23 11:27
我想,1.承辦人沒仔細看新函釋仍用舊的,或2.  ch352414 說的認為"目前還是共同持有狀態,並未分割",都有可能 ...

萬萬不可有共同持分變成單一持有,這樣需透過贈與或買賣耶得,會影響原持有物取得時間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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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3 23:17:14 | 顯示全部樓層
應該可以朝這.... 可由其他人出具同意書供一人申請興建農舍
「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4項規定:「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
   落土地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
   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其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為2人以上
   共有時,可由其他人出具同意書供一人申請興建農舍,其申請資格條件符合「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者,即可提出申請興建農舍,惟依前揭規定
   將來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辦理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且以申請興建農舍
   之農業定不得重複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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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3 23:43:1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4 00:36 編輯
tsyuchen 發表於 2016-6-23 23:10
萬萬不可有共同持分變成單一持有,這樣需透過贈與或買賣耶得,會影響原持有物取得時間認定.


是必須透過買賣或贈與沒錯,但可以適用舊法,105/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釋講的。
這函釋前面有貼,簡單說:
1.修法前的共有耕地 -->修法後分割變1人所有
2.不管面積有無增減     
3.可以用舊法
4.有些函釋講不一樣的,停止適用。 #

這函釋的情形,跟其他函釋以分割生效時為取得時點不同。(EX.水保農字第10418045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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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4 00:59:53 |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6-6-23 23:43
是必須透過買賣或贈與沒錯,但可以適用舊法,105/5/26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函釋講的。
這函釋前面有 ...

分割乃原物取得,不影響原有權利. 但贈與和買賣就不一樣囉~~~
你分割成四塊,可各自建蔽率1/10 ,但太小....
最好就是你原本打算1分7蓋 1/10 , 大概面積50坪
你們持有土地就是朝同意套繪供母親申請農舍, 被綁住的是地和您母親申請農舍一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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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4 07:15:06 | 顯示全部樓層
58樓的解釋看似正確,實為斷章取義。
該函簡單......
1.該法實施前之共有耕地是可以協議分割為單獨所有。
但是因為持分多寡與修法前不同,故此時已經無法適用舊法。也同59樓所述,此時已非原物取得。

2.不管面積有無增減及3.可以適用舊法。條文正
確。
此時只表示各所有權人均仍具備申請農舍42.5的條件(a)“”農民資格“”基本條件若不符合,則不能申請(b)即使母親為申請人且持分變更百分99,或百分之百也有同意書(含同意套繪)分管協議等,但僅能申請42.5(您母親(符合農民資格的申請人數)原持分的比例,未達最小面積。)也不能核准。

57樓所論述的依照該法......,那申請人就必需依照該法所有條件(例如2年,農民資格,最小0.25......。)不能斷章取義。

59樓重點在具備“農民資格”的“”申請人數“”。每申請人可申請42.5(最多)


請再確認我在50,51樓所解釋。如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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