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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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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3-6 08:17: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民法物權編70年首度修法 明訂最高限額抵押權
更新日期:2007/03/06 07:30
七十年沒有修訂的「民法物權編暨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昨天在立法院完成三讀,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相關規範,為政府計畫開辦不動產證券化明訂法源依據。(蔡佩芳報導)

民法物權編從民國十九年實施到現在,已經超過七十年卻從沒修正過,相關規定早就無法因應時代潮流。立法院今天終於三讀通過修正案,最重要的就是明確定義最高限額抵押權認定、範圍,弭平爭議,並有助於「不動產證券化」的推動。。

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是實務上已允許抵押人一次以一批不動產,向抵押權人一次設定最高抵押額度,再逐次在額度內借出金額,由抵押權人自抵押物中逐次認定實際債權。不動產債權可分割讓與,有助「不動產證券化」進一步落實。

條文還進一步確保抵押人、抵押權人權益,明訂抵押權人因抵押人無法清償債務,請求所有權移轉時,如果抵押物殘值超過所欠債務,超過部分須歸還;若不足,則債權人仍可以請求債務人清償。而為了避免抵押人以同一抵押物向多人質借,產生爭議,條文也明訂抵雙方約定債權時,應向地政機關登記並註記,使交易秩序更透明。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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