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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舍合起來還是單獨一塊2分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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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19:07: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原以為是單獨一塊農地的面積要大於等於(2分半?)
才能興建農舍
但是日前和家人聊天時
有人說是合起來大於2分半即可自行選一塊來興建
所以上來問一下囉
如果是合起來
那以後來撿些小塊的併併湊湊的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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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蛙 + 15
古曉英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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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想 被 點 名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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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0:42:16 | 顯示全部樓層
...............
是那一個兩光的告訴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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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0299 + 15 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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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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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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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0:57:22 | 顯示全部樓層
這說法和我那個舅舅很像,他說同一縣市的土地加起來合併超過756坪以上就可蓋農舍了. 他也曾說過花蓮的土地去登記就有了,不用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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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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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2:18:21 | 顯示全部樓層
看法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第二條第三款

第二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一、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者。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三、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辦理前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項、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事項。


沒有談到可以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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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的大鳥 + 20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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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喇飛,有佇喇塞,么擱袂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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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3:42:05 | 顯示全部樓層
很多傳言與網路消息不可盡信, 還是要多查證以免屆時吃悶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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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0 23:47:22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4-2-11 00:22 編輯

以前是可以不同筆面積合併計,但那早就改了。

現在是看何時取得土地
89.01.04前取得且無農舍,就沒0.25限制。(農發條例18條3項、農舍辦法3條)
以後才取得的,就有0.25公頃限制。(農發條例18條1項、農舍辦法2條)
http://tinyurl.com/mcv8l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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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1 09:17:55 | 顯示全部樓層
請問是相鄰的幾塊總計>0.25就行,還是要先辦理合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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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1 20:29:50 | 顯示全部樓層
windidf 發表於 2014-2-11 09:17
請問是相鄰的幾塊總計>0.25就行,還是要先辦理合併??謝謝!!

合併...
農地取得時效起算點 以"登記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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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idf + 9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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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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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2-11 21:27:58 | 顯示全部樓層
阿俊 發表於 2014-2-11 20:29
合併...
農地取得時效起算點 以"登記日"為準

那就如果把算要蓋的農地要先合併成0.25以上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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