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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造執照,需具結越界建築時,由屋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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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6-18 17:16: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finhisky 於 2014-6-18 17:19 編輯

請教一個比較專業的問題

在臺東申請建造執照  (http://build.taitung.gov.tw/doc.jsp?typeID=1&CODE_SEQ=1A1)
有個必備文件「臺東縣建築物使用土地範圍暨未重複建築使用切結書」

該文件內容略為
具切結書人(地主、屋主)茲委請OO 建築師設計在OO號土地建築房屋並負責興建前申請地政機關指示界址鑑定後,依照實際基地範圍內建築,邇後發現越界建築時,由具結人負責清理或拆除。且本土地亦未曾自己提出或供予他人提出申請建築許可,如有不實願接受主管機關撤銷建築許可及承擔其他相關一切法律責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特立此切結為憑

我在營建署的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中沒看到類似文件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10557&Itemid=57

也沒搜尋到其他縣市申請建造執照時,必須切結如越界建築時,由屋主負責清理或拆除的相關文件

請問有人知道有哪個縣市也是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時,要具結越界建築,由屋主負責清理或拆除?

如果營建署沒規定,各地縣市政府自行規定的話,似乎對屋主不利,好像有點在幫建商撇清責任?
建商不小心蓋到鄰地,卻要屋主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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