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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看的懂監察院的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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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08:06: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這意思是不是說宜蘭新的農民資格認定違反農發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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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08:58:3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解讀:
應是要宜蘭縣府依申訴人所提"逾越法規"之事宜,自行向申訴人回覆,並將副本告知監察院

唉呀!
這就是我們的政府,"申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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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09:02:29 | 顯示全部樓層
沒錯!不管任何政黨任何政權,都要依法行政。當人民權益受損時,要勇於出面抵抗。唯有如此皇權思想才不致跋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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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09:36:01 | 顯示全部樓層
友大 這函的解釋為:
1. 李君 陳訴監察院 .
2. 監察院函文宜蘭縣政府 請宜蘭縣政府依據李君陳訴-有關宜蘭縣政府擬定"宜蘭縣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
    及農舍設計審查辦法"(草案)....,損及權利等情乙案,做回覆李君及副本給監察院知悉-只在旁邊看.
3.函文中下面說明是解釋: 監察院收到李君陳訴資料,由監察委員核閱後,應請宜蘭縣政府解釋說明(一併檢附   
  李君的陳訴資料影本與宜蘭縣政府做回覆說明).

  下面發展可能方向(宜蘭縣政府回文給李君及副本給監察院):
1.如能接受就到此為止.
2.如陳述人李君對宜蘭縣政府之回覆仍有疑問,可再函文給宜蘭縣政府(另副本寄給監察院)詢問,直到
    每個疑問都是有法可依,那應該....就請立法委員修法,方可如願.
這函文不是說宜蘭新的農民資格認定違反農發條例,還要等宜蘭縣政府的回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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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10:36:24 | 顯示全部樓層
我的解讀 :
老百姓向監察院申訴,指宜蘭縣政府怎樣...怎樣......,
監察院要宜蘭縣政府自行答覆申訴人,並且將答覆情形告訴監察院 。


如果我是申訴人會嘔死,
當初就是被宜蘭縣政府欺負了,才向你監察院告狀,
結果你要當初打我的人再罵我兩聲!!!!!

典型的官場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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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11:05: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風花 於 2015-6-3 11:10 編輯
ch352414 發表於 2015-6-3 10:36
我的解讀 :
老百姓向監察院申訴,指宜蘭縣政府怎樣...怎樣......,
監察院要宜蘭縣政府自行答覆申訴人,並 ...


有關個案權益主張,宜諮詢專業人員,循司法途徑解決紛爭。
政府機關有錯,一定要讓政府機關負責到底!

但是,
真的要知道主張權利的正確途徑啊!
我國採五院制,監察院與行政院平行,也不是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有關行政機關整體政策的推動,監察院豈能置喙?難道監察院負政策成敗責任嗎?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均有一定發動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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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11:20:13 | 顯示全部樓層
風花 發表於 2015-6-3 11:05
有關個案權益主張,宜諮詢專業人員,循司法途徑解決紛爭。
政府機關有錯,一定要讓政府機關負責到底!
...

如果我是監察院的話,我會將案子移請權責機關來處理,而不是又丟回給宜蘭縣政府,
因為他是主事者,沒有公正、客觀的第三者來評斷處理,很難讓人信服,
責任推來推去死的都是百姓,百姓畢竟沒有政府腦袋,哪知道要去哪裡申訴 ?
如果地方政府施政走在現行法令邊緣模糊地帶而傷及百姓權益時,我們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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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12:28:42 | 顯示全部樓層
在下的解讀是:
1、        申請興建農社要2年農民健保證明違反農發條例。
2、        104年2月公告暫停核發農舍建照,有損農民權益。
上面兩個錯誤的政策,縣府要參考相關法令,做正確妥善的修正處理。
修正處理後要將處理的辦法直接答覆陳情人,並且要用公文向監察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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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12:37:00 | 顯示全部樓層
陳青 發表於 2015-6-3 12:28
在下的解讀是:
1、        申請興建農社要2年農民健保證明違反農發條例。
2、        104年2月公告暫停核發農舍建照,有 ...

沒錯!監察院要求縣府針對投訴人的指控,對當事人及監察院做出解釋。監察院再根據兩方說法及各種依據。再來做其職權上的裁決。
其實當事人除此作為之外,向行政法院程序作出訴訟,有時候效率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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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花 + 8 太棒了!
陳青 + 20 我很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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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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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6-3 15:46:26 | 顯示全部樓層
阿嬤的看法
國父呀 ! 您幹嘛死那樣早

老人家還在,監察院老早裁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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