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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
發表於 2016-10-18 17: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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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qoopme 於 2016-10-18 17:50 編輯
謝謝 yuank 的指教
關於您的回覆,我仍有疑問如下....
1. 不行。 原本建造執照的起造人是原地主,若要變更起造人,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2項,需依第2條第1項 ..
請問您是否筆誤,應為: .... 第2條 " 第 2 項 " ? (不好意思,我只是想確認自己沒有解讀錯誤)
" 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但參加興建集村農舍建築物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受土地取得應滿二年之限制。"
2. 新任地主仍需依相關規定設籍滿2年,那麼2年後,原地主的建照(假設仍有效)可供新任地主立即興建嗎? 是否至少會牽涉到變更起造人的問題,而申請變更起造人又需通過主管機關審查,如此是否等同於"原地主的建照"無用? 亦或是"原地主的建照"有利於新任地主的建照申請?
謝謝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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