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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7-6 15: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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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 先生/小姐
意見主題
兩筆土地合併,是甚麼時後可蓋農舍?
張貼時間
2008/5/22
內 容
我有兩筆農地,兩筆土地均未滿2.5公頃,取得的時間是96-08-01,今年97-04-01將兩筆農地合併便有2.8公頃..聽說蓋農舍要取得土地滿兩年,那我這種情形是98-08-01可蓋農舍還是99-04-01才可蓋農舍??若未滿兩年就先蓋農舍,等滿兩年再申請是屬於程序違建是不是要罰款??罰多少???會不會強制拆除???
管理者回覆
洪小姐:一、「土地法」第43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故「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登記之時點為基準;台端於96年8月取得2筆農業用地,於97年4月辦理合併為單筆土地,其農地面積已更動,其「土地取得」之認定時點,應以土地登記機關合併完成登記之時點為基準,申請興建農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相關規定辦理。二、至違法先行興建農舍,2年後再行補照,是否會罸款?罸多少?會不會強制拆除等節,非本局職掌,請洽縣市政府相關單位。
你說的是這段話吧..
應該是問營建署才對吧..
這個人的主觀意識很強.
.從不管法律如何規定..他怎想就怎對..唉......百姓之不幸啊!
執政換人卻換不走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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