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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之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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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8 08:31: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在網路上得知
1. 共有土地之分割,除因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得分割者外,共有人得隨時請求為之。
2. 農業發展條例:耕地之分割,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以上。

有一筆耕地 面積約7公頃, 其中有一共有人A 於105年底取得持分應有面積不到0.25公頃,
雖然以 (1.) 所述的規定得隨時請求分割,
但以    (2.) 所述的規定卻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不能分割

現在A 已經向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訴訟

請問 法院該以(1.) 所述的規定受理,還是該以(2.)所述的規定不予受理?

目前法院已經受理, 大家有興趣討論一下以後的進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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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3-28 10:15:1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7-3-28 10:16 編輯

可以提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
因為分割的方法有原物分配、部份人分地+部份人拿錢、變賣全部分錢........各種分割方法。
A的持分雖然算起來不到0.25
可是法院還是可以斟酌使用效益、當事人意願等等作分配
例如A只分到錢。 或  A拿錢補償他人,分到0.25以上的地。   就不會違反農發條例0.25限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 ... 000001&FLNO=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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