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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局95年1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50795號函:「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2筆農地辦理合併為單1筆土地,如未涉及權利之移轉,自非屬新購農地,其土地取得時間計算,以合併前取得時日起開始計算。」、農授水保字第0931811448號:「另,對於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取得滿兩年之起算點,係以土地登記簿所載時間為計算依據,應無疑義。惟對於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相毗鄰農地之合併部分,因土地合併制度僅為利於土地利用與管理,無涉權利之移轉,亦不影響原土地所有權之關係,若相毗鄰農業用地個別取得時間已滿兩年,但辦理合併後需重新計算者,似影響人民權利,故對於相毗鄰之每筆農地取得已滿兩年,惟為符合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小規模而辦理之合併,得視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2款之土地取得兩年之條件。」參照。 28# 阿俊
俊大
那依水土保持局95年1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0951850795號函解釋
有希望以第1次登記時間起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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