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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 水井以及罰款 急急急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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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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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23:55: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今天統包打電話給我
說挖井時縣政府來開罰單了
我心想ooxx怎麼辦
我想請教
1罰單會是多少錢
2是罰業主還是業者
3挖井的說已經挖120呎了已經有水了 如果我就這樣用水會被連續罰款嗎
4單申請水權費用會落在多少錢
5不能補申請嗎一定要罰錢嗎

只怪我貪小便宜 請各位後進別跟我一樣  嗚嗚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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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2-12-28 01:31: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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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2-12-28 04:54: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杜老爺 於 2012-12-28 04:55 編輯

2# 陳青


陳青老先覺真是萬事通.半夜都不用睡.您是不是神仙呀 有求必應................像土地公 有機會要認識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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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2-12-28 07:58: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剛申請一口,業者報價縣府部份是15000,罰款則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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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2-12-28 09:36: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今天統包打電話給我
說挖井時縣政府來開罰單了
2是罰業主還是業者

只怪我貪小便宜 請各位後進別跟我一樣  嗚嗚嗚嗚
brian0926 發表於 2012-12-27 23:55

不管罰業者還是業主,到最後還是得算你的。

你自己都說了「只怪我貪小便宜」
一天一天地過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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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2-12-28 09:48: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唉 這血的教訓  後進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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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2-12-28 10:48: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 陳青


陳青老先覺真是萬事通.半夜都不用睡.您是不是神仙呀 有求必應................像土地公 有機會要認識認識 .
杜老爺 發表於 2012-12-28 04:54

我非萬事通,是萬事不通。
其實世間事,包羅萬象,大都還不懂,懂得確實還很少。
半夜不睡,不是神仙,是俗人。
土地公是福德正神,有德有福,庇佑地方眾生,我不能相比。
慚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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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諍三昧,斯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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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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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2-12-28 11:14: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不知縣政府是如何知道的,是在南部抽地下水嚴重的地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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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2-12-28 12:18: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依水利法第 42 條
左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三、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四、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
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但是若為地下水管制區http://wralaw.wra.gov.tw/wralawg ... 835011fa1d3f5490021
則在管制區內鑿井應依地下水管制辦法第四條規定,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
又,地下水管制辦法第五條規定管制區內鑿井引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自來水系統尚未到達或尚未供水地區之家用及公共給水。
二、因戰爭、天然災害、重大變故、時日久遠自然耗損,致已取得水權之水井不堪使用或因政府依法撥用、徵收土地,致無法使用已取得水權之水井,原地下水水權人仍有續行用水之必要。
三、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
四、因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於地下水水權重新調配引水。
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養殖漁業專區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並指定適當地點鑿井引水。
六、溫泉法劃定公告之溫泉區內,依其溫泉區管理計畫規劃為公共管線之水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七、國防設施或營區、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消防機關、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供水有中斷之虞,必須設置備用水源。
八、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預防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對公共利益或經濟造成重大影響,有設置備用水源之必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以其必需水量核給水權,並發給水權狀。
  前項發給之水權狀,應於其他應行記載事項中載明符合第一項得鑿井引水之要件;屬備用水源者,應同時載明之。

若不符合要件或未申請水權所鑿之井則為違法水井,但是剛剛查詢了一下,好像目前有關違法水井的處置,並無相關立法。
依此段文摘看來「(一)經濟部水利署為執行「地下水保育管理計畫(98~103 年度)」 項下違法水井處置作業,編列經費補助公告地下水管制區內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違法水井處置計畫」,依「違法 水井處置策略」兩階段作業原則循序處置地下水管制區內違 法水井,經濟部水利署為督導受補助機關執行情形及考核其 成效,本計畫擬定各相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違法水 井處置執行計畫」考核作業原則草案。」似乎是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辦理違法水井相關之處置。

所以您可以自行上您所在地之政府官網,就「違法水井處置」關鍵字查詢該政府單位如何作業的。不過就孤狗資料看來,好像都在1萬~2萬之間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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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2-12-28 12:56: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陳青 於 2012-12-28 13:13 編輯

我侄兒是鑿井專業,我剛剛用電話請教他,他的回答是這樣的:
1、機械挖井一定要申報。
2、沒申報就挖井,開罰是罰鑿井公司,不是罰地主(您)。
3、機器搬走,不要再挖了,就不會被罰了。
4、機器搬走後,可以告訴縣府說我不挖了,就沒事了。

我不知道各縣府的執行方法都一樣嗎,您可以問問幫您鑿井的公司。
我侄兒說鑿井公司都會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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