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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興建農舍辦法之0.25公頃限制(第1頁,起訴狀與判決書)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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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2012-1-31 02:56: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公共設施既成道路地不是有法官釋憲必須依法補償徵收嗎?
結果呢? 政府都以金額太大 無預算 等等理由拖到現在,老百姓也拿他沒辦法!!
all600 發表於 2012-1-30 23:21


我有數筆小小的農地,
有權狀, 但不能種稻, 是柏油大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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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2012-1-31 03:04: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在訂定細則時, 為了防弊, 往往把原來的邏輯給修歪了.
之後再參照個案或利益團體的遊說, 越修越歪.
最後法令邏輯不見了, 只能靠裁量權來處理,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0 23:43


以0.25公頃限制來說, 並無預留任何裁量權.
否則, 蘇嘉權的農舍就不會搞那麼大.
0.25公頃是死規則, 因此纏訟了半年, 各級機關都沒有退路,
也就是, 無法對我做出行政救濟!!!!!!

希望這次修正案, 他們能夠給地方政府預留一些裁量權或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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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2012-1-31 03:13: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03:21 編輯
有沒有違憲? 考慮, 總面積十分之一
0.25公頃可建250平方公尺
0.24公頃可建240平方公尺
公平且符合比例原則

如今0.24公頃完全不能興建農舍, 為何與0.25公頃天壤之別?
明顯違背平等權與比例原則!!!

所以, 任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0 23:15


官方主張:
農舍禁建是為了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與環境污染.

我的答辯:
關於平等原則之違反,恆以「一方地位較他方為有利」之「結果」存在為前提. 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 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立法者追求公共利益時, 不得忽視該利益應有的重要性與正當性.
台灣農地單筆面積小於0.25公頃者仍是屬於多數, 倘若要尋求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 勢必需要實施全國性的農地重劃與財產重新分配,這是政府與人民所無法承擔. 農舍面積不得超過單筆土地的十分之一, 興建後所剩餘0.18公頃稻田與原先的0.2公頃,對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或環境污染有何不同?農發條例採用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為分類標準,以之保障大農舍進而消滅小農舍,與「重要公共利益」並無必然的關係.

關於環境污染, 興建農舍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第五款已經對「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和「廢污水排放」做出規範, 若嫌不足,也只是立法者的過錯. 再說,都市人不得於馬路上灑尿,農夫卻可在稻田隨處拉屎, 除了生活清潔劑的排放,類似排泄物或廚餘等廢棄物怎能成為農舍禁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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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2012-1-31 03:18: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的訴訟主張:  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

並無任何數據顯示小型農舍對於公共利益曾經構成妨害或妨害比較大,農舍興建所可能衍生的防洪滯洪或環境污染等議題, 應以「農舍建築法規」約束之. 捨棄建築法規與稅制改革等較直接有效的手段,而以禁建農舍作為政府解決問題的唯一方式, 乃違反行政程序法第7條與憲法第23條之適合性原則與必要性原則.

小型農舍之禁建對單一農戶所產生「財產價值的立即損失」可能高達數百萬, 不但是許多農戶所可輕易估算, 且已違背平等原則「手段不得造成過度限制」之要求, 至於農舍污染議題對周邊環境所造成的實質損失有多少?主管單位必須提示具備公信力之專案研究報告. 小農舍禁建所企圖保護之公共利益有哪些?所可能直接影響到的公共利益是多少? 應有所交代. 究竟,「耕作與灌溉之最佳狀況」與「環境污染」等純屬假設性或理想化的空洞議題, 怎能與小農舍禁建之立即性的嚴重侵權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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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2012-1-31 04:14: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04:18 編輯

機票已經訂了, 要去大陸混些日子, 可能有段時間無法上網.

原告:
炒作型與祖產型, 兩者並無太大差別. 祖產型可以主張自己無可歸責, 但對整個訴訟影響很小.

被告: (非常關鍵的程序議題)
內政部(興建農舍辦法的主管機關)
農委會(農發條例的主管機關, 也是農業事務的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行政處分的直接權責單位)
視情況, 自行選擇, 可以複數

訴訟聲明: (非常關鍵且致命的程序議題, 決定勝敗的戰場!)
視情況, 自行選擇, 可以複數.
主要是適用法條的選定.

訴訟理由:
一. 法律保留原則
二. 平等權 (憲法第七條)
三. 比例原則, 必要性原則, 均衡性原則 (憲法第23條)
四. 財產權
五. 行政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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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2012-1-31 04:59: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以0.25公頃限制來說, 並無預留任何裁量權.
否則, 蘇嘉權的農舍就不會搞那麼大.
0.25公頃是死規則, 因此纏訟了半年, 各級機關都沒有退路,
也就是, 無法對我做出行政救濟!!!!!!

希望這次修正案, 他們能夠給地 ...
shampoo 發表於 2012-1-31 03:04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個人只是借此板發一點牢騷, 文不對題請見諒.
0.25公頃雖然是明確的, 相信對很多沒有行政關係的人還是關卡重重, 這些關卡大部分都是裁量權在把關(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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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2012-1-31 09:15: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個人只是借此板發一點牢騷, 文不對題請見諒.
0.25公頃雖然是明確的, 相信對很多沒有行政關係的人還是關卡重重, 這些關卡大部分都是裁量權在把關(作怪).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1 04:59


你說的或許是針對後續的程序, 也就是農民資格之外的審核, 例如, 是否農作? 建造是否合乎規定? 等等

官方曾經如此主張:
原告即使取得農民資格(符合0.25公頃的面積限制), 但仍有可能因其他因素而不得興建農舍, 故沒有必然的利益, 請法庭給予駁回.

我的答辯:
爭取或回復原告之農民資格, 這件事本身便已是一種利益. 至於其他不得興建農舍的因素, 就與本案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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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2012-1-31 09:23: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也認為洗大的案子與繼承權利比較有關係.
ShareRain 發表於 2012-1-31 04:59


訴訟理由有這麼多:
一. 法律保留原則
二. 平等權 (憲法第七條)
三. 比例原則, 必要性原則, 均衡性原則 (憲法第23條)
四. 財產權
五. 行政救濟權

繼承權利只是第四項財產權的一部分, 也就是第一二三項才是聲請釋憲的主軸.
炒作型原告可以主張財產權中的處分權與工作權(沒農舍如何耕作?)
祖產型原告多了一個主張: 財產的傳承必須完整, 老爸可以興建農舍的農地, 為何傳承給兒子之後便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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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2012-1-31 09:29: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緣溪行,忘路之遠近;忽逢桃花林,夾岸數百步,中無雜樹,芳草鮮美,落英繽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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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2012-1-31 09:37: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文章最後由 shampoo 於 2012-1-31 11:36 編輯
向台灣的農地都變成建地乙節默哀!!
2ndhome 發表於 2012-1-31 09:29


建議閣下轉一個方向:
一. 被財團搜括炒作的農地有多少?
二. 稻田中的城堡或豪宅有多少? 它們的主人可曾擁有一平米的農田來實際進行農作嘛?

阿俊那兒偷了一個小東東, 擺在這兒:
試想有一天 當你窮的只剩一塊田 還可以如此清高時 再來談別人的不清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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