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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林地購買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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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30 16:27:5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好友近期廣蒐林地,一口氣買進七八甲,問起他何以專買不能蓋農舍的林地?
渠回應理由甚是奧妙!
一、坡地不要太陡,有機會翻身改編成農牧用地,塞點錢立馬麻雀變鳳凰
二、因為無法可管,所以只要不是固定的建築物(如貨櫃屋組成)都可擺!(這我很存疑)
三、據說運用彈性比農牧地還廣!(我更是存疑)
請教各位先進,代誌真是如此簡單?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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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9-30 16:44: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有看過網路上的.土地買賣網站

仲介表明可以.變更.
也不知.真的還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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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4-9-30 18:40: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好友近期廣蒐林地,一口氣買進七八甲,問起他何以專買不能蓋農舍的林地?
渠回應理由甚是奧妙!
一、坡地不要太陡,有機會翻身改編成農牧用地,塞點錢立馬麻雀變鳳凰
二、因為無法可管,所以只要不是固定的建築物(如貨櫃屋組成)都可擺!(這我很存疑)
三、據說運用彈性比農牧地還廣!(我更是存疑)
請教各位先進,代誌真是如此簡單?呵呵

1:地目林  暫未編定土地 有機會成為農牧用地~但看整區的狀況去做!如果旁邊都是林地 那有可能也是林地
2:林地也是農地 怎無法可管
3:我也存疑

我想 林地一般只有便宜是令人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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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夢想~蓋自己的休閒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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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4-10-4 00:03: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改編成農牧用地是有利,但還要塞錢才能辦事就不一定有利.
2.無法可管是所謂模糊空間,針對不是固定的建築物來說.
3.法規是死板,不同區域環境,彈性運用見解不同手法不少.

他的理由有邏輯的,是有眉角有方式的問題.
能不能做何用途,以買進價格做衡量,即使不能還是相對低價不賠,如果可以就有利可圖.
所以行情價值要稍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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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4-10-4 04:30: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0年前,有人告訴我,5甲地以上的林地,申請開發案,如果獲準可以變成丙建。
未經證實,各位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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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4-10-6 12:29: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大嘴好,
您收起玩車換玩怡情的農地了!?好樣的.
現在這一玩,夠我玩一輩子了!
有空多交流.

代誌簡單或複雜大多難以預測,就像改車,拆下去就知道.
目前我感覺~
所有建設除了錢要抓比較緊外,該省都有省到,
法規溫和,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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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ple Life  隨心所意 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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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4-10-9 08:49: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林地管制法令較農地管制嚴格甚多,只能說林地違規使用較不易被檢舉,另外高山林地價格甚低,造林養地也是一種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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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4-10-9 09:46: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mylla 於 2014-10-9 09:48 編輯

應該是有辦法的人可以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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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4-10-9 13:58: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林地要變更為農牧用地是要經過一套違法程序
林地要濫墾濫伐破壞水土,地貌改變到符合農牧用地的條件
只要敢多繳幾張6萬元的罰單,就可以逐步的將林地變農牧用地了
只是建議大家不要為了私慾,當台灣土地的萬古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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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4-10-24 17:54:2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 農企字第0990179287號
         
主旨:有關 貴府函詢民眾以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申請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農政單位審認
      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年○○月○○日府農務字第○○○○號函。
二、查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經編定林業用地者係供營林或其設施使用。復查
    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使用。但經徵得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故本案林業用地得否變更為農牧用地,涉及編定用途改變,宜依上開森林法
    程序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三、至林業用地變更為農牧用地書面審認部分,貴府擬請申請人檢具「農業經營計畫書」
    就申請目的、用地現況及未來使用計畫等提出說明,以審認是否合於「農業發展條
    例」所定農業使用之法意,並據以回應地政機關針對案涉用地是否合適農牧使用,本
    會認為尚無不妥;又用地現況倘有違規使用情形者,本會亦支持 貴府意見,宜先請權
    責單位妥處,並確認排除違規使用後,再依上開原則條件予審認辦理,以確保農業生
    產環境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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