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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農農舍過戶問題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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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6 10:01: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請教各位前輩,如果在鄉村地區購買老農地,並以原地主名義建造農舍,該農舍產權移轉有無須等2年,3年或5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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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6 11:56: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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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3-7 10:30: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麥當勞 發表於 2015-3-6 11:56
http://hunhsin.pixnet.net/blog/post/140651463-%E4%B8%8D%E5%8B%95%E7%94%A2%E6%B3%95%E8%A6%8F%EF%BD%9E ...

感謝您提供這件寶貴的訊息,讓我有更進一步的了解。感恩,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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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8 22:43: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有要找年輕農配建的可以考慮小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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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9 06:58: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配建農舍現在應該要五年後才能轉移,配建風險變得很高,若政府五年內法規再變,有可能會無法過戶,變糾紛,現在買受人不限農民,但這次如修法通過,你如不符合農委會要求,會無法過戶,而且五年內再修法或出新行政法規機率也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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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9 13:43: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9 15:53 編輯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民國89年1月28日)前後, 興建農舍的新舊辦法,

請參考新聯成不動產 郭永元:農地分割或合併後申請興建農舍有關其「取得時點」認定疑義?第3頁
http://www.miaoland.idv.bz/doc/farmtime.doc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生效(民國89年1月28日)前取得農地者,俗稱老農,
配合該農地之買賣而興建農舍,俗稱配建。

老農在舊農地所興建之農舍,不論何年何月貌滿A
其農舍移轉,都不受<農業發展條例>(母法) 限制,當然也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至3項(子法) 限制。
至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1至3項 (子法) 要修改幾千幾百次,對老農配建也都毫無影響。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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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5-8-9 15:06: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8-9 13:43
老農在舊農地所興建之農舍,不論何年何月蓋的,
其農舍移轉,都不受<農業發展條例>(母法) 限制,當然也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子法) 限制。
至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子法) 要修改幾千幾百次,對老農配建也都毫無影響。


  我不是法律專業,不過這段應該有點問題,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有提到「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中十八條第三項就是俗稱配建。另外農舍辦法第三條「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就是在規範十八條第三項,所以配建應該是受農舍辦法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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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9 15:54: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8-9 16:06 編輯
pineman 發表於 2015-8-9 15:06
  我不是法律專業,不過這段應該有點問題,農發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有提到「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 ...


您是對的,我沒仔細檢查條文。更正如下:

一、雖然<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範「老農」興建農舍,

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
]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 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
] 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
]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是指第2條的:
]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
]        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老農興建農舍不受第2條第二項「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
及第三項「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二五公頃」的限制。


順便更正前帖後段後句,感謝您!

-------------------
二、因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2項:
] 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
] 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是在規範第1項「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者,
故老農配建「並無移轉年限」之限制條件。

當然,<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子法) 也不能逾越<農業發展條例> (母法),
再對「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老農) 興建農舍者,增加新的「移轉條件」限制。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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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10 15:27: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委會這次修正案 中特別註明

針對本辦法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後申請興建之農舍及其農業用地予以規範,增訂農舍移轉之承受人應符合第三條之一之農民條件且無自用農舍。至本辦法施行前興建之農舍,其移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函釋,應符合「承受人無自用農舍」及「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之原則。

對老農配建案,避而不談,用90年以後興建與之前興建二個時間點而已,但我猜他一樣會管制,不然大家都去買0.25公頃以下老農地做配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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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8-10 16:23:2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pineman 於 2015-8-10 18:17 編輯
MEADOW 發表於 2015-8-10 15:27
農委會這次修正案 中特別註明

針對本辦法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後申請興建之農舍及其農業用地予以 ...

對老農配建案,避而不談


  上面我和笨羊大的討論有提到,老農配建受「農舍辦法」所管理。而且此次修法是「針對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訂定發布後申請興建之農舍及其農業用地」,自然就會包含老農配建,不用特別再強調。

PS: 補充一下:雖然老農配建在此次修法後,也受規範只能移轉給符合新修法規定的農民,但沒有興建後五年不得移轉的年數限制,所以符合農民身份者想買現成農舍,老農配建還是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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