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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得土地上之 地上物 所有權疑問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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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0 22:53: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大家好,

朋友向縣政府標得一塊重劃後的抵費地,拍賣的文件上有一項備註:

標售土地繳清價款後,一律按照現狀點交,如有地上物或其他佔用情形者,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調補償清理。

此土地上有數十棵檳榔。檳榔的主人說,如果要砍,必須賠償他。但也有旁人說,沒這回事,地上物是屬於土地所有權人的。

請教網友,到底需不需要賠償?如果真要賠償,該如何認定其價格?感謝您的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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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1 10:01: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房地產法律問題】抵費地之得標人,須補償地上物所有權人嗎?

按「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於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在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前項標售、讓售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之評定重劃後地價。但經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者,不在此限。第一項標租、招標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應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情況訂定之。第一項所稱公共事業,以政府機關或所屬事業機構直接興辦以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服務、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為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4條定有明文(註二),是主管機關對於重劃區內之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則應訂定底價辦理公開標售。而此公開標售,係屬私法上之行為(註三),其標賣之公告內容,僅得解為買賣要約之引誘或為要約(註四),最多僅生是否受該要約之拘束而已(註五)。從而,拍賣文件縱使記載:「他人地上物所有權逕行移轉予得標人(受讓人)」,亦不生使他人地上物所有權逕行移轉之效果(註六),況本案僅記載:「標售土地繳清價款後,一律按照現狀點交,如有地上物或其他佔用情形者,概由得標人自行負責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調補償清理」之文字,得標人(受讓人)自應自行負責與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調補償清理事宜。至於數十棵檳榔之補償數額,為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應由雙方約定之(註七)。

註七:此部分,亦可參考「各縣市政府辦理徵收土地地上物補償之查估標準」或「各縣市政府新辦建設地上物拆遷補償辦法」認定之或請「檳榔販賣商」估算之。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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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2 22:04: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感謝故鄉兄 迅速確實 的回答,受益良多。

地上物的觀念,對於不熟悉的人來說,實在是很難理解。

那些檳榔樹,沒有權狀沒有執照,如何認定到底屬於誰?就算給了補償金,誰知道會不會又有別人跳出來要錢?

如果保留不砍掉,可以不給賠償金,放到檳榔樹老死、被颱風吹倒、半夜被山豬撞倒嗎?

況且以這種情形,賣方非賣不可,買方又非買不可,如何議定雙方可接受的價格?真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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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3 08:34: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建議向鄉(鎮區)公所申請調解(免費)

1.議定價值之前,亦可先議定由誰估價及估價之方式,如此才得以續行協議,故鄉在協助調解案件時,亦是如此,尤其是公寓大廈漏水責任歸屬,更是如此
2.為取公信,建議向鄉(鎮區)公所申請調解(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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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23 08:42: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地上物是誰所有,可向標賣人洽詢

地上物是誰所有,可向標賣人洽詢(本案原則上,標賣人應有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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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3-9 18:52: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地上物的處理有點麻煩,
但你千萬不要自己處理,
雖然, 目前看來難以認定歸屬誰,
但只要你一處理,
那麼就馬上有人會跳出來,跟你議價了!

所以,一定要買該地的話,
把握一個原則,
讓地上物消失,
而且,讓人不知地上物是怎麼消失的!
哈哈!
你能體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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