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n1047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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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16-6-20 19:36:4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看這情形高雄市農業局很有可能在胡搞瞎搞~
可能他們在嫌選票太多吧~
農民最廷他們卻處處刁難農民~
別的縣市都沒有他們就跟別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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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16-6-22 17:00:1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n104713012 於 2019-4-9 18: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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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16-6-22 18:00:4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2 18:25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2 17:00
類別        解釋令        發文日期        105/5/26
發文文號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主旨 ...


你們的土地不是89.01.04以前取得的?
你之前說是89.01.27前的...且說代書說只能蓋1分7的4分之1,又像是之前的老農地? (之後的要0.25公頃)
請看一下地籍謄本,確認一下何時取得土地。


若農舍確定不行,那可考慮申請資材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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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16-6-22 18:53: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n104713012 於 2019-4-9 18: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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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6-22 19:24: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12:11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2 18:53
你貼給我的公文 適用 89年之後興建農舍
公文並不是用在89之前農地! 分割

5/26的新函釋就寫「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阿?

函釋簡單舉例如下:
89.01.04前,甲乙丙共有一塊2分農地,持分各1/3。
在89.01.04以後,假設105年辦理分割,甲成為唯一所有人,有全部。
甲雖然在105年才拿到另外2/3,但全部--2分地可以適用89年之前舊規定申請興建。

函釋最後也講,有些舊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就是這樣阿,我猜承辦人心裡還記著舊函釋,沒仔細看新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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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2016-6-22 22:59: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最小面積:1分7約1700平方公尺,舊法可蓋此案個人覺得很難解套原因如下:
A1.7分,四人共有依照舊法可建築面積1/10---170平方公尺,每人約可申請42.5平方公尺(未達最小面積45平方公尺)


B. “無論分割持分增減”其申請......
    無論分割後增加為1/2或減少為1/8都不影響你們4位依照舊法可申請的42.5配額(最高)。2位以上同時符合相關規定(42.5*2,42.5*3,42.5*4)並以共有方式申請才可達到前項最小面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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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2016-6-23 02:43: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n104713012 於 2019-4-9 18:1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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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2016-6-23 10:51: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h352414 於 2016-6-23 10:59 編輯

n104713012 發表於 2016-6-22 18:53
你貼給我的公文 適用 89年之後興建農舍
公文並不是用在89之前農地! 分割


喔喔 !
我大概了解承辦人的意思了,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這件公文適用於共同持有的老農地在89年1月4日以後辦理分割 ?,
而您的狀況是"目前還是共同持有狀態,並未分割",所以承辦人說"您不適用這件公文",對嗎 ?

如果正確的話,1分7的地假設沒有持分比例,平均分割之後,如您所言,真的是有點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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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16-6-23 11:27: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6-23 11:31 編輯

我想,1.承辦人沒仔細看新函釋仍用舊的,或2.  ch352414 說的認為"目前還是共同持有狀態,並未分割",都有可能。
n104713012 建議您把以下列印出來,交給承辦人看。
我看應該是可以,新函釋就是處理這情形阿。

---------
105.05.26  農水保字第1051859505號
主旨:核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後段「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無論其分割後之面積有無增減,其申請興建農舍者,得適用該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之規定。與前開意旨未符之相關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這是新的函釋
本人及家人等4人共有1.7分農地,持分各1/4,為89.01.04前取得之共有耕地。
打算在105年8月辦理分割,由家母一人所有,面積全部。
請問她是否可以1.7分農地,適用施行前規定申請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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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16-6-23 14:11: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四人中符合“  農民資格 ”是重點。
每人可申請蓋農舍約42.5平方公尺。
如另三人都不符合農民資格,此案結束。

1.分割前共同申請興建農舍,則42.5*(符合資格人數)。--------唯一可能方法--------

2.分割後申請,因每筆土地均未達最小面積,所以不會通過。此案結束。

請先進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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