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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常見的糾紛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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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7 00:26: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農地常見的糾紛有地界,道路,電線桿,廢水排放及水源等,這些問題,買地前都需注意,簡單說明如下:

1. 地界: 買地前,鑑界過的地,通常比較沒問題,但也可能遇到鄰界地主不承認鑑界結果,偷移或拔除界標的事.

2. 道路: 有些農地道路, 有部分為私有地, 若關係不好, 可能會遇到道路被封的情況.

3. 電線桿:  申請電線桿時, 若會經過或跨過私有地, 可能無法設置. 還有鄰近地主的電線桿, 位置不好, 可能影響自己景觀或風水.

4. 廢水排放: 上游地主排放至溪邊的住家或農田廢水, 可能影響下游地主至溪邊取水的水質, 如果你的地是在下游, 就會受影響.

5. 水源: 農地不見得有自來水, 挖井也不見得有水, 可能要接溪水, 或接長管取得上游較乾淨之水源. 但取得上游水源, 可能水管會被上游地主破壞, 如果上游水源不是很充足, 而這些上游地主, 又需較多水來灌溉農田或作物的話.

我目前就遇到水源問題: 我接了一公里水管, 取用小溪較上游之山泉水, 管徑一寸, 取水不多, 故溪水仍很充足, 但上游地主(都是老客家人,語言還不太通),卻很自私的不准我取任何水, 不管我接水是否影響他們用水, 即使接分管,設開關分享也不行. 還不斷警告說, 他們會破壞我的水管, 如果我不拆除的話, 目前我已經考慮一但被破壞, 就報警處理, 只是不知這樣是否能解決問題.

下游地主, 不能接上游地主之上方山溪水來用, 莫非是不成文農村規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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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7 13:24: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今天去查管,發現最源頭水管,已經第二次被破壞了, 我終於找到元兇, 先不管法律問題,我嘗試先跟他溝通, 但溝通依然無效, 總之就是下游地主,不可以接水管,去"劫取"上游水源, 簡單講, 就是他們要求遵從自然的山溪水源下流分配倫理, 意思如下:

溪水先流經的土地旁, 優先取得水源, 其他下游地主, 只能取得下游剩下的水源, 但不得接管去"劫取"上游水源, 不管"劫取"多少, 都不允許.  看來好像很有道理. 但如此我就沒則了, 除非我能依法申請來取得較上游之水源. 但溪水屬於地面水,需向水利局及國有財產局申請, 非常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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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9 01:42: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會發生爭水糾紛的農地, 目前應該不多了, 一般都有灌溉水圳,簡易自來水或水井可用. 至於自古就引用山溪水灌溉的農地, 若溪水不充沛,就比較可能發生上下游的爭水糾紛, 這是買農地前,必需先注意的.

本人便是遇到引用山溪水的農地問題(上游農地有果園,水稻,及很多非法魚池引用溪水等).  只是想接上游乾淨水源,供住家飲用, 而非灌溉(若是灌溉,就真的違反用水倫理), 管徑一寸,但實際取水三分,溪水量仍很大, 幾乎無影響, 沿途並設幾個分管與開關, 以避免爭水問題. 但目前已明顯遭遇兩位上游地主抗爭, 其中最上游地主已連續兩次破壞源頭管路,另一位則是最先到處通知與聳恿其他地主, 進行或繼續更大破壞, 如果我還是不拆除管路的話.

公家水利地, 欲接小量乾淨山泉水來飲用, 並非灌溉 竟然遭受到這麼大阻撓, 真是史料未及. 猛虎難抵猴群, 強龍難壓地頭蛇,看來可能要殺一敬百, 把最先帶頭聳恿與破壞水管者, 以毀損罪究辦, 以免這些人認為可隨便欺侮外人. 至於山泉水, 我看就甭接了, 以免以後水管內被下毒或塞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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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9 09:58: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買農地或許就像抽獎或買福袋? :idea:  :?:  :!:  :twisted:

買地前你可以作足功課:但你確無法得知你的鄰居是虎還是熊,

元旦到玉里訪友,

他的鄰居不僅限制他要栽何種植物,更將水田多的水直接
排入朋友的地,或不告知而借用水果工具等情事不斷發生,

連公家立電線桿;都以該農路是他先祖所捐為由;而硬阻擋改位,
搞的我朋友想連夜搬家.

現在他的農舍快完工了,不過和隔壁水田交界,不敢種將來會高過腰部的植物,以免影響他家水稻收成!

你說是否無語問蒼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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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19 10:01: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在台灣的山區這個不成文的取水規則,是存在的,想想也是有道理的.
會長途跋涉接管取水,一般都為飲用水,如果每個後來者都想截取最高最乾淨的取水點,然後不理會先前接水人的權益跟感想,是有點說不過去的.
水量豐富的時候也許真的沒問題,但是如果有一天真的發生乾旱,你說誰願意第一個沒水喝?
我接水也是聽從他人的建議遵循這個規則,接點就在老鄰家接水處的下面一點點,就都沒有問題. 直到下方新鄰居也開始接水,而且跑到我們兩家的上方截流,一開始老鄰居就質問我接水怎麼可以接到別人的上面?我說不是我啦,我接的是下面的,最上面新接的應該是新鄰居吧,老鄰居聽了原來兇兇的口氣馬上緩和還跟我道歉,後來就聽說新鄰居的管路時常出問題,直到她跟老鄰居溝通之後才好像沒聽到問題了.
說真的,當時新鄰居接水直接循著我開的路架設新管路,然後還截到我的上游,我心裡真的很不舒服,其實這就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尊重問題,有時跟對方換個角色思考一下,就比較容易想得開了.
沒有跟您說教的意思,只是想提供我的經驗給您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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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9-1-19 10:40:2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泉水最怕農藥, 喝了會致癌的,所以接山泉水,必須儘可能經過上游所有灌溉區.

若大家都是接飲用水,依不成文規矩,很好解決,但現在不是爭飲用水先後問題, 而是這些灌溉區的地主,根本不願意讓你把水管經過他的灌溉區上方,不管你接水是否只是要喝的. 但這樣不就無解 ?

這大概法律也解決不了,找鄉公所,村長,或地方有力人士協調,或花錢買通,可能還有點希望.

註: 這附近居民都是喝井水,山泉水只是用來灌溉或養魚. 但因井水有土味,不太適合泡茶, 所以我是第一個,想嘗試從一公里外,接山泉水來喝的人.

山泉水含致癌物=>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rieslu2008050313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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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1 17:42: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若對方真的太超過,或許可考慮花些錢請律師先寫封律師函警告一下對方.

一來讓對方知道你不是好欺負的,二來還不會真的到撕破臉的地步.

若真的興訟,日後破鏡難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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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9-1-21 20:18: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水利法中, 並沒有上游地主,有優先取用水源之權利.  比較有關的是第20條:

第 20 條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水利法第十八條:用水標的之順序為1.家用及公共給水之用水、2.農業用水、3.水力用水、4.工業用水、5.水運用水、6.其他用途之用水。

------------------------------------------------------------------------------
這件事的唯一合法解決方法, 就是取得山泉水(地面水)水權, 但取水位置在一公里外, 不知是否可以申請水權. 取得水權後, 如果上游地主再阻礙取水, 可依水利法 第93條告發之: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
----------------------------------------------------

至於未取得水權前, 水管被破壞, 喪失其功能或不勘使用, 可用毀損罪控告對方. 但私設水管取水是不合法的, 可能要達到不勘使用的情況, 才能使毀損罪成立.  當然這附近所有地主, 取用自然水源灌溉, 也都是不合法的, 而且還不准他人取用, 這只能以法律解決紛爭, 但這不是我喜歡採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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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 09:45: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嗯,在人情義理都說不通時,我也支持走法律來解決.

post by ""Smile""
水利法中, 並沒有上游地主,有優先取用水源之權利.  比較有關的是第20條:

第 20 條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註:水利法第十八條:用水標的之順序為1.家用及公共給水之用水、2.農業用水、3.水力用水、4.工業用水、5.水運用水、6.其他用途之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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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的唯一合法解決方法, 就是取得山泉水(地面水)水權, 但取水位置在一公里外, 不知是否可以申請水權. 取得水權後, 如果上游地主再阻礙取水, 可依水利法 第93條告發之:

第 93 條 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法所發有關水利管理命令,而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者,處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擅行或妨礙取水、用水或排水所使用之機件、工具,主管機關得先行扣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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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未取得水權前, 水管被破壞, 喪失其功能或不勘使用, 可用毀損罪控告對方. 但私設水管取水是不合法的, 可能要達到不勘使用的情況, 才能使毀損罪成立.  當然這附近所有地主, 取用自然水源灌溉, 也都是不合法的, 而且還不准他人取用, 這只能以法律解決紛爭, 但這不是我喜歡採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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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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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1-22 11:39: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那裡也有這個狀況,倫理上要先到先贏,後輩要在前輩的下面,之前不懂倫理,希望在一公里外的原住民鄰居的水源頭接水,水管還要經過他的地,他一口答應,結果不懂倫理的我,就直接接在人家的上面,後來了解這個道理後,當面向他請罪,對方說沒有關係,大家有水用就好了,現在我們維護水源頭也會順便幫他維護,大家互相,才是好鄰居.

有時候挑好鄰居比挑地重要,好鄰居讓2HOME加分,壞鄰居讓人越來越氣,不然做個山大王,鄰居越遠越好,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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