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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25-7-3 03:23 編輯
Yaz 發表於 2025-7-2 21:06 
說實在的,這個解讀很明顯就是在亂解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有說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及未依規定使用燈光的罰款,可是又沒有說明規定是什麼。 ...
說實在的,你這個很明顯也是在亂解讀。
不同交通法規適用於不同交通方式,
鐵路有鐵路的,國道有國道的!飛機有飛機的! 一般道路就一般道路的!
他是在高速公路上的罰單,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只能開汽車或某些重機,
汽車有絕對路權,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還有行人/自行車/機車,和一堆落落長超車規定,都和高速公路的不同!
難不成在 國道上 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什麼禮讓行人、平交道?
難不成在 國道上 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按喇叭 閃大燈在對向車道超車?
時速100公里,安全距離要50米,按喇叭給誰聽?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而樓主那是可受理民眾檢舉的部分,裡面沒寫的,卻被行政部門隨便解釋,串到其他地方去!
行政程序法 第 154 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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