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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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俊的一堆鳥事 花事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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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
發表於 2020-2-25 19:40:28 |顯示全部樓層
前陣子不小心加入一個秘密社團
結果發現那支"牛"又出來搞全台代標了
真有本事  還全台走透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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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2#
發表於 2020-2-28 13:01:42 |顯示全部樓層
2home 發表於 2020-2-25 20:04
我去年也有發現..還有女同夥,主要是低價標原保地來吸引不少客群和粉絲...果然低價才是王道啊...

對   
真能全台跑透透  真佩服他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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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3#
發表於 2020-2-28 13:04:09 |顯示全部樓層
rdmigo 發表於 2020-2-25 20:52
很久以前就大略知道,由那裡 玉 x 開始出發,同夥是溫被人
要能活下去一定搭夥會比較好玩!
是朋友跟 ...

他深怕別人不知道  還用自己的相片當大頭貼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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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
發表於 2020-3-17 11:04:57 |顯示全部樓層
https://www.cpami.gov.tw/%E6%9C% ... B0%88%E5%8D%80.html

這是國土法澄清專區 我也不知會不會再變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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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
發表於 2020-3-22 14:30:05 |顯示全部樓層
knc 發表於 2020-3-20 23:25
我看到有人留言問他何時還錢才發現原來他是2home的名人!

留言的人被封鎖了
這年頭好聽的假話還是比難聽的真話吃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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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
發表於 2020-4-20 20:45:45 |顯示全部樓層
872f457f 發表於 2020-4-19 11:02
俊兄!!
關於那隻"牛"有聯結嗎?
我完全沒資訊


他最近在辦網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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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
發表於 2020-4-28 20:45:33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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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
發表於 2021-4-1 20:47:57 |顯示全部樓層
https://udn.com/newmedia/2021/elderly_housing/story/

這個構想滿不錯的  但是位於宜蘭員山 真有勇氣
在農團大本營 沒有被公幹算是運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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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
發表於 2021-7-19 10:45:46 |顯示全部樓層
在這裡分享一個案例  很嚴重  大家一定要記住
房地合一稅

有一個人他老公在房地合一稅實施後買了一間房子(以下稱新制)360萬.有房貸2xx萬
過了几年 所有權人死亡 由配偶繼承
2021年時
老婆想把房子賣掉 清償房貸.有人出價300萬 他要賣
結果國稅局房地合一的計算如下
30000000元-
(繼承取得成本:
1.土地:以(土地面積)*繼承當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2.房屋:以房屋稅藉上面(房屋評定現值)
以上二者合一:則是繼承取得成本的認定)

結果  他賣的剩餘金錢 連償還貸款都不夠


以上有二種說法
外縣巿國稅局說  繼承最好是用"巿價"去計算遺產總額  但是有可能會課到遺產稅
但是  宜蘭國稅局不准許用巿價去申報  只准用
(繼承取得成本:
1.土地:以(土地面積)*繼承當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
2.房屋:以房屋稅藉上面(房屋評定現值)
以上二者合一:則是繼承取得成本的認定)


所以 大家要小心一點  至於舊制就沒什麼差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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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
發表於 2021-7-23 23:13:52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阿俊 於 2021-7-23 23:14 編輯
zsqwaxzx 發表於 2021-7-20 15:07
俊大 可以直接請他參考 財政部109年7月15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令
去年財政部有頒布解釋函令


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這是針對有貸款的被繼承人..

如果沒有貸款(私人不算) 或是  不是用被繼承人貸款的

繼承後出售 都會很慘的

那天有home友去問國稅局  國稅局回說
因為可以"扣掉貸款 所以不想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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