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3查看 0回復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公發布) [複製鏈接]

站長

打造桃花源

Rank: 9Rank: 9Rank: 9

1#
跳轉到指定樓層
發表於 2005-8-25 15:21: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3 條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得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
第 4 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全體農民,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興建後,申請本辦法之獎勵及協助,應一次集中申請。
第 5 條 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民得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興建道路、排水、路燈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其用地應由申請人無償提供使用。
前項公共設施之申請補助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6 條 集村興建農舍符合下列各款者,每戶給予補助款新台幣二十萬元:
建築物屋頂按其建築面積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置瓦式或仿瓦式斜屋頂,其斜屋頂之坡度以不小於一比四為原則。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六六平方公尺。
前項集村興建農舍之建築物採用主管機關提供之農舍 (宅) 標準圖者,每戶另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第 7 條 依前條規定興建農舍之農民,應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請領補助款,經核可後發給。
第 8 條 依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集村興建農舍者,準用本辦法獎勵與協助之規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使用道具 舉報

2home站內搜尋



回覆: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公發布)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成會員

Archiver|手機版|2home 打造桃花源

GMT+8, 2024-5-13 11:00 , Processed in 0.037592 second(s), 10 queries
免責聲明:2home網站是以即時上傳留言的方式運作,一切留言內容只代表發言者個人意見,非本網站之立場,2home網站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