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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分土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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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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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5 20:28: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請教各位先進達人:
小弟請問如購買持分土地,須注意那一些相關事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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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1-7-25 20:37: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一般人不會去買這種劃不出界的土地!
緣溪行,忘路之遠近;忽逢桃花林,夾岸數百步,中無雜樹,芳草鮮美,落英繽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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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1-7-25 21:41: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據所知提供参考:
1.購買持分土地應有特殊原因最好其他持分人數越少越好.
2.定立分管契約依地籍圖形狀劃分個人分管範圍及道路用地.
3.到法院辦理公證契約.
我了解不多其他的請各位大大來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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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1-7-25 21:46: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一般持分地,除有特殊需求,否則買了風險很大,後需也不好處理。
燕子的部落格

http://blog.xuite.net/a3362.b3362/twblog1/1240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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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1-7-25 22:42: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
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
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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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1-7-26 07:11:3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看起來真是麻煩許多,謝謝各位先進達人回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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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1-7-26 08:24: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看起來真是麻煩許多,謝謝各位先進達人回復,謝謝。
sunny6072 發表於 2011-7-26 07:11

若價值大於麻煩, 是可以考慮的. 當然, 麻煩是必須能夠解決到低於1/3(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我倒認為持分人數不見得越少越好, 當然太多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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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1-7-26 08:36: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教一下
如果有些老地 ,因沒繳稅,部分已變成財政部的
其他族繁不及備載

如何去購買財政部的持分?
雲淡風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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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1-7-26 10:29:5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請教一下
如果有些老地 ,因沒繳稅,部分已變成財政部的
其他族繁不及備載

如何去購買財政部的持分?
Ericg89127 發表於 2011-7-26 08:36

先成為該地持份人之1, 等財政部拍賣該地時再買(財政部會通知持份人or持份人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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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1-7-26 21:47:1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先成為該地持份人之1, 等財政部拍賣該地時再買(財政部會通知持份人or持份人有優先承購權).
abelchen 發表於 2011-7-26 10:29

生命有限,哪知他何時拍賣?
反過來說  收購了大部分民股,能對政府主張過半的事嗎
雲淡風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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