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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買地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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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05-10-22 13:52:26 |倒序瀏覽 | 取消回復通知
大家好:
初來這裡,謝謝這個網站的主持人,讓我可以幻想一下田園樂
我很想自己擁有一塊地過農耕生活,但錢不夠,希望能在這裡吸收各位自然愛好者的經驗, 也希望能在這找到想共同買地過農耕生活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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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24 10:06:0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好啊

某財團有整塊地83甲,不零賣,但有些小塊持分地或可能會賣,地點在台北縣,83甲大塊的我當然吃不下,但小塊持分地或有可能〈買後辦強制分割〉?如蝦米能成兵,那些人士願合作從初始條件來開發土地,來試創辦認證有機農場?
有機農場→有機社區相關工作籌劃進行中,事已箭在弦上,我只剩土地未買,當然如近期沒買到地,等有機社區宣傳開來,地價上漲,我恐怕也買不下了!
有意願開辦有機認證農場者:
f0424364268@sin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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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5-10-24 11:34: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有興趣願聞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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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5-10-25 01:55: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好啊

[quote="胡瀛"]但有些小塊持分地或可能會賣,〈買後辦強制分割〉/quote]
講一個案例供參考,我有不少筆祖先傳下來的持分地(事實上每人總持分多不大),每筆持分者皆超過20人.
其中有一筆,有一個持分者他從很年輕即很有耐心的默默收購,願意賣此地的持分,目前他持分已超過90%,最近他向法院申請強制分割,最近我問他結果:法院不准.
我沒細問原因,或他的方法不對.
胡兄若是準備"強制分割"此事,這方面可能要有十足把握的法律顧問,幫您事前確認.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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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匿名  發表於 2005-10-25 11:45:36
若別人已有開發有機農耕社區的構想也已在籌畫,祝福他們能為台灣的土地保有一塊乾淨土,我不想趕流行,也不想助長地價,只希望一切隨緣,遇到一群沒什麼錢但想回歸儉樸自然田園生活的人,一起找地,大家一起經營,就算地點偏僻,有伴就無所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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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5-10-25 13:50: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可有e-mail?

Heather兄:
可有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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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5-10-25 13:52: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謝謝山林雅境兄

山林雅境兄:
謝謝,這倒很重要,我應想法子問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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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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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5-10-25 14:57:3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胡瀛兄,關於強制分割,有找到以下文章供您參考
原文
http://daf.e-land.gov.tw/department/%E5%AE%9C%E8%98%AD%E5%9C%B0%E6%94%BF/%E5%9C%B0%E6%94%BF%E6%B3%95%E8%A6%8F/%E5%9C%B0%E6%AC%8A%E9%A1%9E/%E8%BE%B2%E6%A5%AD%E7%99%BC%E5%B1%95%E6%A2%9D%E4%BE%8B%E7%AC%AC%E5%8D%81%E5%85%AD%E6%A2%9D.htm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共有耕地分割後,耕地仍維持部分共有之土地,辦理分割疑義

2003/4/11
文號:台內地字第0920005340號

一、按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此為共有人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由於共有物之用益與管理不便,或有礙共有物之自由流通,或共有人間糾紛不斷等經濟上之不利益情事,故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又最高法院六十九年臺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意旨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其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準此,部分共有人於分割共有物時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該共有關係乃係消滅原共有關係所成立之新共有關係,其成立時點為原共有物分割完成時。鑑於共有人間為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其僅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方法不同,故本件依來函及附件資料所示,共有人間協議分割共有物時,仍有上開判例意旨之類推適用,應即視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所成立之新共有關係,其成立時點係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但書第四款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之前或之後,以判斷是否有同條例第十六條但書第四款之適用。
二、依上述法務部意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之共有耕地,所有權人主張分割後之耕地仍維持部分共有者,其權屬狀態則轉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之共有情形,未來如欲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自不得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辦理。是以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三六九二號函,仍應予維持。


另外關於強制分割的其它文章
http://www.chini.idv.tw/DB/selmenu.asp?pageno=&p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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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25 15:10: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謝謝大家,是否是下述原因?

依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例,持分人分割後未達0.25公頃不得分割。是否某友人吃下90%土地後,反而使對方不足0.25公頃,致不得辦分割?

原例為:
多人共有耕地,可否共有人之一或部分共有人分割為單獨所有,其餘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狀態?而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以後可以再申請分割嗎?
6•   
一、依據現行法令規定,89.1.27(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是可以分割為單獨所有的,而且原則上必須分割為每人單獨所有,但如果共有人間達成協議,由其中部分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的話,地政事務所應受理申辦分割。


二、至於仍維持共有的耕地部分,由於權屬狀態已轉變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的新共有情形,所以不再適用「89.1.27(含)以前已經是共有的耕地」的情形來申請分割。除非該部分共有耕地符合分割後每人每筆面積達到0.25公頃以上之基本原則,才能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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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5-10-25 20:01: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可有e-mail?

post by ""胡瀛""
Heather兄:
可有e-mail?

heather_lin@hotmail.com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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