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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宇宙 發表於 2013-12-14 01:04
一.他現在並沒有封路,我要向法院提申訴嗎?
二.假設以後他的土地易主,我是否又要再和另一的地主對簿公堂?
1.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第一項)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第二項)」
要符合袋地通行權,前提必須符合袋地的定義。另外,袋地所有人要支付償金給對方地主。
2.所謂的袋地,是指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而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無適當的道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而司法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採取較為寬鬆的立場,以促進物的經濟上使用價值,依照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地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擴張袋地的解釋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即屬於袋地。
3. 袋地通行權是物權,得對抗後手。假設網友符合袋地通行權的條件,地主轉讓土地給第三人,也不影響通行權。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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