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註冊時間
- 2006-9-10
- 最後登錄
- 2020-2-24
- 在線時間
- 3017 小時
- 閱讀權限
- 90
- 積分
- 10442
- 帖子
- 1705
- 精華
- 0
- UID
- 766
|
STSHAOWW 發表於 2014-6-22 10:20
原告取走和自己相連的部分
造成 其他人本來共有一筆土地
被活活搞成要共有2個地號
是的! 不合理的分割,以前有一次(路的另一邊)原告也是訴請法官這樣分割,結果因為共有人都沒提答辯狀,竟然就依原告的意思裁判分割了.
這次當然不會讓他這樣過關了,打算提出答辯內容如下,請大家提供一些修改意見....
一.原告因所有同段D地號土地[原證二]與系爭土地緊鄰,因系爭土地A B C 不再作為道路使用,故D地號土地未來如欲興建房屋,將因未面臨道路(即同段道路土地)而無從指定建築線,致無法申請建築執照,因而提起本件訴訟.顯為自己個人利益而訴訟,
二.原告未尋求共有人協議土地分割,逕行提起土地分割訴訟,程序上亦不合規定
三. 原告訴求分割方式僅將其與D地號土地緊鄰部分B分割,而其餘部分維持共有,對其他共有人不公平, 因如依原告訴求分割後得以和D地號土地合併,得到更大利益,而其他共有人除了原告所說要替其分擔訴訟費,且土地仍維持共有,待適當時機再由其他共有人各依需求自行決定分割方案,土地共有物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若非分割不可,應依共有人持有部分大小,一次分割為個人持有,免得以後一再為同樣事件提起分割訴訟.
四 . 由上可知原告顯為個人利益提出土地分割訴訟,共有人為了配合出庭,必須放下手邊工作到場說明,有損共有人利益,因此除了訴送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並請原告對出庭到場說明者應負責其放下手邊工作之所有損失及交通費用 |
-
1
查看全部評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