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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共有土地可以這樣分割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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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16 16:43: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本帖最後由 種瓜得蟲 於 2015-2-12 23:22 編輯

一塊1.2甲的土地,2位地主共有,可以分割為4塊,每塊3分左右的土地來轉賣嗎?
是不是要分割2次,第一次分割為2塊,每塊只剩下1位地主持有,每塊6分,
第二次再把那2塊各別分割為2塊,這樣就變成4塊每塊3分的土地,
我看了耕地分割執行要點,還是有點不太懂,請高手指點,上述分割方式正確嗎?
謝謝

104/2/12 補充一下: 1.2甲的土地,2位地主一個持有4分,另一個持有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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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5-1-16 17:46: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到地政事務所,看需要甚麼資料提供,看兩人的構想,直接分為四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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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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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5-1-18 22:52: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copy 於 2015-1-18 22:54 編輯

2位地主共有,
分割必須以所持有比例,才不會產生買賣的情況.
可直接分割4筆,每人二筆或依比例(大於2500m2)
持有時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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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5-2-11 22:34: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copy 發表於 2015-1-18 22:52
2位地主共有,
分割必須以所持有比例,才不會產生買賣的情況.
可直接分割4筆,每人二筆或依比例(大於2500m2) ...

我打去地政問,1.2甲的土地,2位地主共有要分割成4塊,第一次只能分割成2塊,不能直接分割成4塊,
她說因為農發條例第16條規定的如下

第  16   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那我就問說,那為什麼不行直接分割成4塊然後每塊都是2位地主共有,她說 "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11點規定共有土地分割就是要消除共有狀態,所以分割後不能還是維持2人共有。

第 11 點
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申請分割之耕地,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耕地之部分共有人協議就其應有部分,仍維持共有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辦理分割者,其分割後之耕地不得有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之情形。但持憑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和解筆錄辦理分割者,不在此限。

結論就是,至少要進行2次分割才能分割成4塊土地,
我還是覺得有點疑惑,因為上述那些法規好像是在限制共有土地要分割為0.25公頃以下的情形,
我要分割的土地都是大於0.25公頃,應該不受限制吧?  不知道地政人員有講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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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5-2-12 00:03: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種瓜得蟲 發表於 2015-2-11 22:34
我打去地政問,1.2甲的土地,2位地主共有要分割成4塊,第一次只能分割成2塊,不能直接分割成4塊,
她說因 ...

> 上述那些法規好像是在限制共有土地要分割為0.25公頃以下的情形

第11點根據第16條, 第16條條文意思, 真的如您所說.
或許承辦人員真的搞錯了!
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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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2-12 00:51: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2-12 00:03
> 上述那些法規好像是在限制共有土地要分割為0.25公頃以下的情形

第11點根據第16條, 第16條條文意思,  ...

也許真的是這樣
那大於0.25公頃的土地分割有什麼限制嗎
我有看到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 5 點
耕地之分割,除有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外,其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應在0.25公頃以上。

那句  "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
到底是每宗土地面積大於0.25公頃即可?
還是分割出的每宗土地若有2人共有,每一人都要持分0.25公頃以上?
或是分割出的每宗土地面積只能讓一人持有且面積要大於0.25公頃?
真的是看得霧煞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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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5-2-12 01:37: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建議備妥資料親自去問
電話中,很可能對方並沒聽懂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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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5-2-12 11:44:2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種瓜得蟲 發表於 2015-2-12 00:51
也許真的是這樣
那大於0.25公頃的土地分割有什麼限制嗎
我有看到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分割後"每人所有每宗耕地面積"的意思建立在~
第16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申請分割之耕地,應分割為單獨所有。的基礎上.
所以是~分割出的每宗土地面積只能讓一人持有且面積要大於0.25公頃?
如果分三筆,那二筆須單獨所有,剩下一筆您們還是可以協議共有.

分割要分二次進行,承辦人於電話中會錯意的可能性大.
Simple Life  隨心所意 自由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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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5-2-12 20:38:3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種瓜得蟲 發表於 2015-2-12 00:51
也許真的是這樣
那大於0.25公頃的土地分割有什麼限制嗎
我有看到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

看起來應該是這樣:

分割後無論是否共有, 每個人都有一張權狀,
每個人的權狀內土地面積都必須達到0•二五公頃,否則不得分割。

所以分割為兩人共有時, 每塊兩人共有的地, 每個人持分的權狀土地面積都必須達到0•二五公頃.

如果兩人各持分 1/2, 那塊共有土地面積必須 0.25 + 0.25 = 0.5公頃;

如果一人持分1/3, 另一人持分2/3, 那塊共有土地面積必須至少:
0.25(持分1/3者最低面積) + 0.5(持分2/3者為前者兩倍) = 0.75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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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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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15-2-12 22:31: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兩人各持分 1/2, 那塊共有土地面積必須 0.25 + 0.25 = 0.5公頃;

如果一人持分1/3, 另一人持分2/3, 那塊共有土地面積必須至少:
0.25(持分1/3者最低面積) + 0.5(持分2/3者為前者兩倍) = 0.75公頃


不對哦不管幾人持分每筆分割後最小面積>0.25公頃

上述1.2甲可直接分割4塊,每筆2個人均各持分1/2
如果想各自單獨持有各2筆,須再辦一次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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