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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兩年...我終於要蓋自己的農舍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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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7-11-27 22:10:43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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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農民常碰到的一種情形是:在辦理農業用地之買賣或繼承過戶,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過程中,農業用地上已先自行設置有設施或建物。雖然政府並未要求農民一定先拆除設施或建築物,才核發農用證明。但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準此,農民於事前已先依規定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及建照者,自無問題,但對於已先自行興建農業設施者,本會前於九十年十月三日即行文各縣(市)政府,有關未申請核准即先行興建之農業設施,如符合相關規定得補辦申請者,應協助補辦申請手續並簡化作業程序,以利農地過戶。

此外,依規定農業用地上申請興建農舍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才予以審定農舍申請資格及核發建照。惟農民未了解此項規定即已先行動工興建農舍,致無法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而農舍亦無法合法化。為解決此一問題,本會已協調內政部准予先查核其確作農業使用而發給農用證明,以憑補辦申請興建農舍之資格審查及建照手續,但是農民取得補辦申請之農用證明,並不等同農舍已合法化,該農舍是否合法之認定,仍應以是否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為準。

2.
有關農業用地容許設置何種類型或何種規模之農業設施部分,可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及農糧署發布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註:本辦法中農業設施種類共分為農作產銷設施、林業設施、水產養殖運銷設施、畜牧設施、休閒農業設施等五種來規範它的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另外,也要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等土地及營建法規之規定,這些法規中比較特別的是對於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或面積在二五0平方公尺以下且係屬於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以前已建築之農業設施,明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

至於於農業用地上已先自行設置有設施或建物時,若使用規模與項目符合前述「農業設施」相關規定者,得向該管鄉鎮公所申請補辦程序。

農業用地上興建之設施確實屬於上述「農業設施」相關規定者,始得申請「補辦」程序;惟如農業用地上興建之設施有不屬於「農業設施」使用種類之情形者,則需恢復為屬於農業用地容許之「農業設施」使用項目或細目,再行申請補辦程序;另有一種情形則是,農業用地興建農業設施之規模過大或不符合上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項目者,則需先辦理用地變更,以符合法制。


農地地上物若無照,於過戶時可免拆除,補繳XX稅,至於金額為公告現值增值部分及土地擁有年限換算,若增值很少補稅金額也很少。

3.
農業用地申請自用農舍時除農舍所佔範圍外
其餘必須保持農地農用狀態
在申請的時候也必須附上申請前15日內基地照片
如果申請基地上面有其他建築物
當然是不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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