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山林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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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新規定非農民不得擁有農舍的法律攻防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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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13:43: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發條例第18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前項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所以,農發條例確實限制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始能興建農舍,且限制5年後始能移轉,但農發條例從未限制5年後移轉之對象限於農民,行政機關僅以行政命令限制人民移轉權利,並導致財產價格大降自已違憲。況依農發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似乎並未限制農作物生產量多寡或需加以出售維生之人,亦即僅自行作農食用之人亦應包括在內,則行政機關對農民之定義顯然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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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14:10:0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老K 發表於 2015-5-17 13:43
農發條例第18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 ...

如果有農舍/農地拍賣  法令的衝突點就會彰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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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16:21:4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老K 發表於 2015-5-17 13:43
農發條例第18條第1、2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 ...

這條也很有參考性。
以前幾任的主委對農發條例都是透過立法院來增刪,唯現任這位便宜行事侵犯人民權利最多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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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16:52: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若是人家蓋豪宅符合法規且沒有違建,若是人家9/10真的只重農作物而不是庭院花園,
若是除了合法的農舍,沒有水泥的圍牆、道路、停車場,有需要改甚麼法律嗎?

重點是沒有 "農地農用" , 重點是 "執法不確實"。

所以修法或行政命令都沒有解決問題,公務員瀆職不嚴加取締及拆除罰款才是重點!
別說沒辦法拆,人家柯P說拆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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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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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17:19: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time1234 發表於 2015-5-17 16:52
若是人家蓋豪宅符合法規且沒有違建,若是人家9/10真的只重農作物而不是庭院花園,
若是除了合法的農舍, ...


其實原本就是很好解決的問題.

公務員先寄公告信函, 己合法申請農舍者 ,請依使用執照上的核準建物面積為準,二次施工的部份,勒令拆除,並要求種上農地農用的農作物,一個月後全面稽查,無修正者,持續加重開罰,直到改善為止,爾後每三個月或半年會派工讀生或公務員或空照不定期稽查,以後不管新舊農舍就不敢再違規使用了,我想這應該很容易做得到,因為市區房子這麼多比農舍多更多,那裡是商業用途或是加蓋,稅單馬上就來了.

我想這次應該是藉農舍違規使用之名,行農舍農有之實,應該不是農地農用這麼簡單了,風向應該是要降低農地私有化的流失及零散化,若無效,甚至不排除農地也農有化,避免造成未來國土整合開發的困難度,


所以法案如何排入立法院接受質詢是重點,最重要的是還要有力人士認同修法的不當性看法並介入發言並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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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來自道德,請大家發言時互相尊重理性討論,避免使用情緒化的字眼!請響應桃花源無政治,並多體諒站務維護的辛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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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18:58: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time1234 發表於 2015-5-17 16:52
若是人家蓋豪宅符合法規且沒有違建,若是人家9/10真的只重農作物而不是庭院花園,
若是除了合法的農舍, ...

這也是有利的證詞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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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5-17 19:07: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2home 發表於 2015-5-17 17:19
其實原本就是很好解決的問題.

公務員先寄公告信函, 己合法申請農舍者 ,請依使用執照上的核準建物面積 ...

農委會走的行政命令路徑,不是非常了解。聽電視說是送立法院備查就夠了,不需經過立法院決議同意。立法院如果沒有異議這行政命令就合法執行了。
對了,請教先進 如果跟農委會走法律上對抗,這是要走行政法院嗎?如何走!還是到地方法院?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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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2015-5-17 19:29:4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剛有查到有關行政命令係規定人民有關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有法律之明確授權,否則即違法。相對的,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合法。而合法的法規命令,就沒有違法的問題。除非有裁量處分發生,逾越裁量,裁量濫用,裁量怠惰。
行政處份,一般處分皆可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國家賠償,以謀救濟
公務人員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執行為,有懲戒,懲處,民刑事責任。
懲戒處份有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
懲處處份有免職,記大過,大過,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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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15-5-17 19:38: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國法官在具體案件審查法規命令時,如發現違法時,應如何處理?答案是認定違法,於該案件拒絕適用
如以此說明好像不適合於一般法院處理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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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15-5-17 20:03:1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5-17 21:33 編輯
山林雅境 發表於 2015-5-17 19:07
農委會走的行政命令路徑,不是非常了解。聽電視說是送立法院備查就夠了,不需經過立法院決議同意。立法院 ...


一. 民眾因為行政機關執行業務而權利受損, 可循下列途徑救濟: (因公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行政機關申請 (必須先有此行為, 但申請必須依據某法規, 無法規依據公務員不會理睬)
申請被拒絕或權益受損 -----> 向行政機關的上級單位 (通常是縣府) 訴願
訴願被駁回 ----->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現在行政法院只剩高等, 最高二級)
高等行政法院敗訴 -----> 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敗訴 ----->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若沒有按照 1. 申請 2. 訴願 3. 行政法院提告之順序, 直接跳到下一救濟程序,
會被依『程序不符』駁回或判決敗訴. (提告的人都很急躁, 這點很重要.)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條件, 見人民聲請大法官解釋Q&A: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6_02.asp

]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一解釋』。

] Q2:在何種條件下可聲請解釋憲法?

] A: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

] *聲請人提請釋憲之確定終局裁判有再審期間者,提出聲請書時起至再審期間屆至,
] 宜有六個月以上期間,俾有合理時間進行審理。


二. 循普通法院進行救濟 (因私法關係而權利受損)

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普通法院是地方, 高等, 最高三級) (提告也必須依據某法規, 否則不符程序會敗訴)
地方法院敗訴 -----> 向高等法院上訴
高等法院敗訴 -----> 向最高法院上訴
最高法院敗訴 ----->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解釋

按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60年判字第175號:
http://mywoojda.appspot.com/j6x/j6x?id=370

] 人民如以所有權被不法侵害請求救濟者,無論其相對人為私人或官署
] 均係解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自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非行政官署所應審究。

]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條 (59.12.23)

譬如民眾與國有財產局爭執土地所有權, 就要循普通法院進行.
勝訴之後, 再以法院判決向行政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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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講的是行政案件與民事案件,
循行政訴訟花費較少, 每件好像3000元; 循普通法院要依據標的價值來計算, 有時金額很恐怖.

若是刑事案件, 也就是你認為某官員犯了刑事之罪 (譬如瀆職), 就要依照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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