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鬍鬚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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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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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10:48:54 |顯示全部樓層
我花蓮農地後方的鄰居,之前也有發生這樣的狀況,鄰居走了20幾年的水泥路,突然地主不給過了,要求鄰居買下,急的鄰居不知該如何? 後來和我商量,想要從另一邊我的農地後面過,說那很早期是一條牛車路,只是廢了好久沒走了,想靠關係找鄉公所的人去打一條四米馬路不知可不可以,

我心想這樣也不錯,這樣我後面也有一條路,兩邊都可以進出,我又有多個地號,但又擔心被打上水泥後,以後農地農用會過不了,甚至會被罰款,因為水泥地的地號是誰的,就是誰要負責. 所以我的要求是需要出示鄉公所的證明,說農地是鄉公所打的,保證未來農地農用不會被這條路影響, 另外這條四米道路,以道路兩旁的人都受益,所以各出一半,也就是我只肯出兩米,另外兩米請道路對面的人出兩米才公平.

後來好像就沒在談了,也不知什麼原因,聽說是我的路和對面地主都同樣各出兩米都ok,但我地的最前方的臨地地主卡關不願意了,因為道路太多了,實在沒有必要再多打馬路了,就婉拒了,現在都沒有聽到在提了,最後可能是買下解決了吧!

後來我才知道袋地權只是請求權! 會不會過,也要看雙方的配合意願,若有一方的態度很強硬龜毛,問題就會很大. 打官司通常是留到最後一招,因為你不知道對方態度會因恐懼而變軟或是不爽而變更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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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11:20:13 |顯示全部樓層
樂活族 發表於 2015-7-1 10:52
捐地..好像可以

有人很厲害...怎麼分割都可以


其實法規多如牛毛,但又有洞可鑽,其實都是可以討價還價的,記得做捐地或被徵收做公益時,記得要索取一些相對的回報! 說不定可以解決很多以前你用錢也無法解決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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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12:23:10 |顯示全部樓層
樂活族 發表於 2015-7-1 12:09
如果是 年代久的合法既成道路
這回不能放軟啦...要協調問題更大
人家封你路...通常就是要錢...協調就會 ...


警察好像不太會管私人地號道路袋地的問題,除非那條馬路的產權是國有,造成阻礙交通,何況對方只要在自己原有的農地道路縮減成一條小路只有人可以過,車不可以過的路,搞的要進去要很複雜,後面的農地就不好處理了. 通常走了N年的袋地道路會出問題,大都是地主易主了,這包含繼承或買賣原因造成的,所以袋地權才會被歸類於民法.

所以如果不小心買到袋地,雖現在可以過,但要有視未來有可能無法通行的狀況,做好危機意識,盡早處理的心裡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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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1 14:10:51 |顯示全部樓層
樂活族 發表於 2015-7-1 13:56
袋地通行....合法既成道路(尤其是鄉公所鋪柏油維護那種...有白線的...若都計圖還有畫上的)
兩者有很大不 ...


我們平鎮這裡有條公有道路,鑑界後馬路做到私有地上,地主就用鐵皮圍起來,道路就變小了,車子己過不去了,只能用走路的,到現在還未改善,只是過路人,每過一次就罵一次,檢舉也沒用,因為地號是私有地!

還有一個案例是,早期道路都是沒徵收的,鄉公所都隨便做在私有地上,沒有人說就算了,後來地號是在私有地上,有些人會直接叫鄉公所買回去,否則要提告,後來鄉公所說沒有錢,以後有工程時,會補償幫你弄個圍籬什麼的.人民的私有財產還是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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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 13:29:50 |顯示全部樓層
現在很多道路是私有地,是之前老一輩的同意的,當時農地價格很便宜,且都很大塊,像花蓮早期農地用登記的就有了,所以很多人不會在上面動腦筋,不過現在農地很貴了,又易主了不少, 所以很多新地主會想討回來,這幾年來在2home 網站上就看到不少封路討論的問題,可能未來還會越來越多.  也就是袋地糾紛會越來越多. 只要地號是私人的,不管是不是鄉公所打的,敢封路的人,都還敢告鄉公所買回,因苦於無合約.鄉公所就不敢出頭了.

所以建議,有袋地的,只要道路是國有地,就快向國有財產局申請,若是私人的,就找老一輩當初同意還活著的,立個契約或最好便宜買下,自保一下.


說個我農地的故事.

我的農地,在買前就知道我的農地是袋地,但我的部份私人土地被做成馬路變成不是袋地了,但覺得面積不大,又因道路的設施變成了非袋地,用部份土地換成非袋地,何樂不為呢? 而且該路也走了30幾年有了吧! 應該很穩了,所以買下去.

但去年發生了一個狀況,就是原本國有權的馬路預定位置被人佔用,而現在用了30幾年的馬路其實是佔用別人的私有地,可能後來有人想要回,里長開會,決定有經費時,把馬路的位置做正確,把原有的道路打掉,還給原來的地主.

問題來了,現有馬路打掉,還給大家了,,我的農地就變成離新馬路的5公尺的袋地了,還好那5公尺是國有地,其實不申請也是ok的,因為很短,繼續走也沒有人管,但為了維護產權完整性,及未來可能發生不可預知的事件,先申請先贏,花了四千多元,申請通行權50年,期滿不用再繳. 現在馬路還我了,農地一坪也沒少,又有通行權就安心多了,也不用怕有人在國有地上亂堆垃圾廢棄物,造成進出困難,又無道路通行主權申張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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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 18:22:02 |顯示全部樓層
shannon 發表於 2015-7-2 18:07
站長:
請問若是該國有地是屬河川局,我是該向國產局還是河川局申請通行權?謝謝。

這我也不是很清楚,不過可以可以參考以下案例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 ... n?qid=1510021200811

http://www.2home.com.tw/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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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 18:30:39 |顯示全部樓層
文章來源
http://www.shalu.gov.tw/finance/ ... %95%8F%E9%A1%8C.htm
http://flowers.hunternet.com.tw/archive/index.php/t-82155.html


道路用地一般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及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米,再次即為8米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米,亦有2米或3米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年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如社區居民)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民法有關通行權之說明 :

u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u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u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致有不通公路之土地者,不通公路土地之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u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² 他人有通行權者。

² 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

其 他 :

住家對外唯一聯絡道路之土地,地主要求通行費,可否?是否有公用地役權?

公用地役權係以該私有地供公眾通行數十年為前提,如果該唯一聯絡道路係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無公用地役權可言,此時應適用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規定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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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6-10-26 20:49:35 |顯示全部樓層
littleblack61 發表於 2016-10-26 17:09
謝謝回復,,,呵呵,應該不會有人這麼怪吧 !!! 自己毀路,,


有哦!

有些人的地知道會被法拍,就會故意製造門檻, 把自己的地切割成袋地,這樣就沒有人敢去標,結果得不償失,沒有人來競爭,就很便宜被黑道標走....黑道是不走法院爭袋地權問題的..... ,他們有自己的一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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