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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土地問題?(褫奪公權人的屋子)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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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3 00:42: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有一塊土地,上面有建物

土地地主是A,建物所有權人是B(B為褫奪公權人)

現在A及B的子女想賣此案件

但代書說要由B的兄弟姊妹6人以上蓋章才能買賣

請問 :
如果是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關B的兄弟姊妹什麼事阿?

還有這種案件到底要怎樣處理才能買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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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3 14:44: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請教土地問題?(褫奪公權人的屋子)

post by ""shuyungyuan""
有一塊土地,上面有建物

土地地主是A,建物所有權人是B(B為褫奪公權人)

現在A及B的子女想賣此案件

但代書說要由B的兄弟姊妹6人以上蓋章才能買賣

請問 :
如果是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關B的兄弟姊妹什麼事阿?

還有這種案件到底要怎樣處理才能買賣阿?


不好意思.我更正一下

B是禁治產,非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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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3 14:56: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要處分禁治產人之財產需召開親屬會議..... o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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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3 15:01: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B是禁治產人

post by ""shuyungyuan""
[quote]post by ""shuyungyuan""
有一塊土地,上面有建物

土地地主是A,建物所有權人是B(B為褫奪公權人)

現在A及B的子女想賣此案件

但代書說要由B的兄弟姊妹6人以上蓋章才能買賣

請問 :
如果是這樣,不是很不合理嗎,關B的兄弟姊妹什麼事阿?

還有這種案件到底要怎樣處理才能買賣阿?


不好意思.我更正一下

B是禁治產,非褫奪公權[/quote]

1.民法:     第  832    條.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3.禁治產人之監護 : 民法第 1110條 到 1113條 (略)
偶 懂得不多 ! 要是說錯了 ! 真的拍謝啦 ! 請多多包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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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8-1-15 19:42: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房地產法律問題】處分禁治產人之不動產,應經親屬會議之允許嗎

按「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禁治產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第一千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父母為監護人時,亦準用之。」「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為不動產之處分,未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得親屬會議之允許者,不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1110 條、第1111條、第 1113 條、第 1101 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447號著有判例,是禁治產人應置監護人;禁治產人之監護人,除「不能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外,依「配偶、父母、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家長、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之順序定之。又禁治產人之監護,除「民法第1110條至第1113條有規定」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是禁治產人之監護人對於禁治產人之財產,非為禁治產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禁治產人之監護人,苛未應親屬會議之允許而處分禁治產人之不動產,自不生效力。
而所謂親屬會議,係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註二);親屬會議會員,則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之親屬與順序定之(註三),從而,禁治產人之兄弟姊妹,亦有可能為親屬會議之會員;禁治產人之兄弟姊妹苟為親屬會議之會員,則禁治產人之監護人處分禁治產人之不動產,自應經禁治產人之兄弟姊妹組成之親屬會議之允許,始生效力。故本案中代書所言「要由禁治產人B的兄弟姊妹6人以上蓋章才能買賣」,或不能說完全正確,但也亦非全無理。
本篇詳細註解,請參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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