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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1 發表於 2015-12-1 14:30
進一步查詢一下相關的母法...................裡面會規定有哪些是進行開發的影響行為!!
除此之外應該都不 ...
這個我也有查到,如下,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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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不能從事哪些行為呢?
答:
1.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2.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3.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4.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5.污染性工廠。
6.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7.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8.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9.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10.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11.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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