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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了真話做了當做的事 [複製鏈接]

萬分會員

LINE : batman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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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發表於 2015-12-5 12:51: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小弟 幾年前 幾乎 都常打官司 ( 持續 十多年 ) ~ 不是 被人告  就是 告人 ......

法官 也看過 不少 ~ 甚至 親戚朋友 現在 還在 當法官的 都有 !!

法官 是 真的 會 無罪推論 嗎 ?  恐怕 只有 真的 親身體驗的人 才能 瞭解 ~ 呵


當然 也有人 會 拿 天然的水 及 有機栽種 , 拿來 跟 頂新的 精練油 ~ 相提並論 !

小弟 個人 覺得 不大適宜 ~

自古到今 甚至 全世界 ~ 都知道 天然的水 會有 污染 ~ 所以 要 過濾煮沸 ~

有機栽種 ~ 人工施肥 雞屎牛糞 ~ 在 吃 蔬果水果 之前 也會 經過 清洗 !!

天然的水 及 有機栽種 ~ 都是 這麼回事 !

而 頂新的油 原物料來源 及 製造流程 ~ 是 現今 世界各國 都跟 他們一樣嗎 ?

呵 ~ 題外話 ↓↓↓

最近 老是 看到 讓人心情 不爽難過 的 新聞 ~

不只是竹東...生命悲歌:我住的地方不是「家」

王浩威:冷血不是一代造成的

日本最驕傲的廢人!38歲還靠爸媽養,魯蛇自拍可恥生活做成電影、奪得大獎

還好 小弟 沒生小孩 ....... 免得 下一代 面臨 更糟糕的環境 !!  還是 作個 隱士 就好~ 獨善其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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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 batman1155    電話: 0900-5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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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發表於 2015-12-5 13:55: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5 14:40 編輯
笨羊 發表於 2015-12-5 09:09
] 林漢強說,近300頁判決書最令人不可思議部分,
] 是法官認定越南官方文件「無證據能力」。
] 理由是越南工商部的2件公函,都是我駐外單位基於特定事件而函詢後,由越南工商部所回覆之文書,
] 不僅不具「公開」、「慣常性」,且有預見將會提供作為證據,
] 這等文書應不屬於特信性文書性質,因此沒有證據能力。 ...

這個檢察官只是在媒體放話騙騙不懂司法/法律的人而已! 這才是國際笑話!
(台灣媒體對夢話/屁話/謠言...完全不用過濾就可直接播報+斷章取義,也沒什麼好奇怪!)

反正本來就有7-9成的百姓根本不懂這些..大多人聽到別人講什麼,感覺OK了就會去相信...
大多人要工作賺錢養家活口,學生要拚考試成績,並不會自行查資料或思考,哪那麼多閒功夫研究!?
但7-9成不懂的百姓口袋裡同樣有錢,媒體同樣可把夢話/屁話/謠言/謊話...拿來炒收視率賺錢!..

律師=不管好人或壞人,只要花錢請到律師,就要想辦法幫你打贏官司!
檢察官=政府派有搜證權力的公訴律師,,幫市政府或中央政府打刑事官司。(並非民事)
法官=依檢察官+律師(或兩造)提出的證據,再依立法院寫的白紙黑字法規法條做出判決。

檢察官告的都是刑事,要把人抓進牢裡關的,
若檢察官偏向哪一方,在採證時可能會刻意OOXX,讓法官的判決無法勝訴,
所以檢察官+警察都必須依法搜證,拿到確實白紙黑字的證據,否則連證據都無法採用。

講簡單點,法律是屬地主義, 在越南合法不代表在台灣合法,在台灣違法也不代表在越南違法,
在台灣可隨便罵政府,但在越南罵政府可能會被抓去關,難不成可把我國的司法套給越南用?
必須我國檢察官在越南確認油品上游有病死豬的事證,對我國而言才算合法的證據。
頂新案的檢察官,把越南當做中華民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份,連法律是屬地主義概念都不懂.

大幸福油廠搞不好在越南還繼續營業,頂多被越南政府罰點錢,搞不好負責人也不用上法院判決,
那台灣的頂新/正義油廠,是不是也比照越南辦理繼續營業? 繳罰款就好,連負責人都不用被告?


台灣不少檢察官真的就這種程度而已!
但因為有法官判決,且可上訴,所以檢察官蠢一點或失誤並不太會怎樣啦!!
若檢察官提不出合法證據,法官能運作的部份則很少...連想"心證"判有罪都沒辦法...

頂新案檢察官上訴也要提出新的證據,否則搞不好連上訴都會被駁回...
因頂新案檢察官輸了一屁股,惱羞成怒+顏面無光,才會發這種資訊騙自己也騙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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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發表於 2015-12-5 19:02:0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aotsen2004 發表於 2015-12-5 12:51
小弟 幾年前 幾乎 都常打官司 ( 持續 十多年 ) ~ 不是 被人告  就是 告人 ......

法官 也看過 不少 ~ 甚 ...

> 笨羊        2015-12-5 13:47        冷血是社會裡有權、有錢、搶發言權的人造成

小弟應該改成:冷血是社會裡搶權、搶錢、搶發言權的人造成的。
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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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如是我聞,道心順其自然。佛為體,道為用。天人合一,萬物寂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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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發表於 2015-12-6 23:56: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5 13:55
這個檢察官只是在媒體放話騙騙不懂司法/法律的人而已! 這才是國際笑話!
(台灣媒體對夢話/屁話/謠言...完 ...

現在這個鬼打牆司法就是一堆律師搞出來的制度。
這根本不是好現象。
頂新案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
包括我們每一個都要想一想,是不是任何事情都僅憑信網民的怒氣,就做出判斷?
但我不認為檢察官積極追查犯罪是國際笑話。
還好有檢察官、警察站在被害人這邊,
我們才不會害怕被害。
那些有錢人請得起律師,
黑的說成白的,
大多人的民眾要的是安全的生活,
不想吃到黑心的食品,
這是最基本的生活需求,
律師就要想辦法幫人打官司的,
他最多不接案件,根本沒義務伸張正義。
檢察官是公義代表人,我們是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是司法官。
法官只能依據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審判。
我們國家引進不通的傳聞法則,
卻省略了絕大部分的例外,
在這種不健全的法規下,法院能找出事實是見鬼了
假如律師的程度差到不行,靠律師是請鬼拿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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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發表於 2015-12-8 01:44:3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FlyNews 於 2015-12-8 03:22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2-6 23:56
現在這個鬼打牆司法就是一堆律師搞出來的制度。
這根本不是好現象。
頂新案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
包括我們每一個都要想一想,是不是任何事情都僅憑信網民的怒氣,就做出判斷?
但我不認為檢察官積極追查犯罪是國際笑話。
還好有檢察官、警察站在被害人這邊,
我們才不會害怕被害
那些有錢人請得起律師,
黑的說成白的,
法官只能依據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審判。
我們國家引進不通的傳聞法則,
卻省略了絕大部分的例外
在這種不健全的法規下,法院能找出事實是見鬼了
假如律師的程度差到不行,靠律師是請鬼拿藥單。


頂新賣出來的油(末端產品)完全符合標準,也同樣可以吃,
還可能比自家炸的豬油更符合國際標準,誰有吃頂新油品受到傷害的證據?
並不像過去驗不出來,後來驗得出來的食品加了塑化劑(起雲劑),
驗不出頂新油品有問題,連吃頂新油品的被害人都沒有,要怎麼判刑?

若法官拿不到有效的證據都可例外把頂新(有錢人)判刑,
下次換你是被告,是否也希望法官也可沒證據就例外把你判刑? ..

司法應該人人平等,只有一個標準,對有錢人/窮人/有權勢的人,全都平等!
既然鄉民要法官雙重標準,對有錢人例外沒證據也重判,對沒錢沒權的人是否也可例外沒證據也重判?
既然鄉民要法官開例外雙重標準,為何不能法官有三重/四重/五重標準?

所以,司法和法官並沒有雙重標準,而是鄉民有立場,才要法官有雙重標準!


頂新的油驗出來就符合標準,不會笨到講自己賣的油有問題! 講頂新油有問題的人是誰?
人民為何害怕符合檢驗標準頂新的油? 還不就媒體+民粹搞出來的!
為何 媒體+民粹 要抵制頂新? 還不就魏家是陸資回台,感覺讓他們賺太多了啦!

抵制頂新(仇富)也就算了,這是個人的自由,但是.....
ISIS恐怖份子斷章取義可蘭經,截錄扭曲經文中的一小段來散佈仇恨! 把立場不同的人砍頭且拍影片,招集同夥。
台灣民粹斷章取義法院判決文,截錄扭曲判決文的一小段來散佈仇恨! 把立場不同的法官批鬥,招集同夥!
ISIS砍頭是依斯蘭國的個人自由,台灣民粹也同樣是個人自由,
但只分立場不分是非,刻意推播仇恨的行為,絕對會養出本土恐怖份子讓台灣變成鬼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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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8 08:14:2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笨羊 於 2015-12-8 10:32 編輯
風花 發表於 2015-12-6 23:56
現在這個鬼打牆司法就是一堆律師搞出來的制度。
這根本不是好現象。
頂新案件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個案,


99.9.27 奇摩話題:陳長文律師:台灣法律人連「法匠」都配不上
http://winlaw8888.pixnet.net/blog/post/50984613

(以下全部引用)
還記得在台灣的性侵犯屢屢被輕判的判決嗎?
對他們而言種種的悲劇仍歷歷在目
但對於侵害他們的兇手,卻能獲得輕判
對於受害者及受害者家族而言,可說是二度傷害
是時候該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的時候了

9月25日晚間,台北凱達格蘭大道白玫瑰飛揚,
上萬民眾參與白玫瑰遊行,也讓「恐龍法官」的議題
再次受到社會重視。長年關注台灣社會重要議題,也在政大、
東吳任教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人陳長文,從3個層面為
各位網友深刻剖析台灣「恐龍法官」形成的來龍去脈。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1:
社會面:長期對法律沒有正確觀念,迷失在有限的法律文字框架裡!

恐龍法官由來已久,簡單來說,中國人一直以來對法律沒有正確觀念。
民國20年,為了廢除西方列強的不平等條約,
我們的國家囫圇吞棗,把國外的法律抄進來,因為要有法
才能廢掉不平等條約。當時有法是為了雪恥,
是民族主義作祟的結果。法律不是我們真正想要的,
而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要了它來解決另一個問題。

法律是為了成就和諧的,繁榮的,進步的社會。
法律要跟人民的生活在一起,它是有血有肉的。

但一開始我們的出發就沒想清楚。直到現在,大家對法律的體會與認識,
仍僅止文字。當然,有法比沒法好,只是法律人無法體會
法條背後的深層意義時,便會迷失自己在有限的文字裡。

有人或許想問,恐龍法官在別的國家有嗎?我在想,
搞不好連滿清末年都不會發生這種狀況。那時的誤判,
也許是犯人被砍頭,
或屁股被打爛,但衙門裡的縣太爺不會說,
性侵者沒有違反6歲小女孩的意願,古代的法官沒有
法條框住他的思想,可是現在的法官反而被框住了!

在英國、美國要等到四十、五十歲才開始當法官,
那樣人生的歷練、思想與思考都相對成熟,才能更加體會6歲小女孩
的處境與想法。他們還有陪審團制度,把社會大眾的情緒考量進來。
其實全世界都會發生兒童性侵案件,但在英國、美國,
可能判決品質沒有那麼離譜。

這次判刑的法官有問題嗎?有!但那只是他一個人的問題嗎?
台灣教育制度如此,考試制度如此,法官、檢察官任用制度如此,
制度裡每個環節都有問題,當我們體會了這個狀況,
就不會訝異有誤判的情形發生。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2:
教育面:教學重背誦,只讀法條,不去體會法條的精神與意義!

俄國大文豪托爾斯泰寫過一本小說「伊凡•伊列區之死」。
主角伊凡•伊列區是沙皇時代的高院檢察長,他不可一世,
往來都是權貴,還娶了很多漂亮的太太。
有天他摔倒了,卻覺得每個來探視的人都別有目的。
伊凡•伊列區身心俱疲,臨終之際找到了答案,為什麼別人不關心他?因為他向來只關心自己。

用「伊凡•伊列區」來比喻台灣的「恐龍法官」,
也許不夠恰當,但雖不中亦不遠矣。

台灣的法官、檢察官考取率只有8~10%,學生為了考取,花很多時間關在圖書館裡讀書。
因此,他可能沒時間好好地愛爸爸媽媽,
沒時間去關心這個社會上令人感動、痛苦的事。
好不容易考中了,還要再努力準備考試,因為考得好壞會影響分發地點。
這樣訓練出來的法律人,怎麼感同身受?

台灣的法學教育重視背誦,不去了解法條字裡行間的意義,於是產出沒有創意的學生。
法律裡的「創意」,是要用不同的角度,看不同的案子。
結果,台灣法學教育訓練出來的都是法匠,法的工匠。

但「匠」是好字啊!工匠們匠心獨具,不然怎麼做出東西?
說法匠,其實貶抑了工匠這個字眼。但是,台灣的這些法律人,
我覺得連法匠都配不上。


法學院的學生在校時,為了要考上法官,可能不會去上些有啟發性的課,
甚至也不來上課,去補習班就可以。年紀輕輕就去當法官、檢察官,
可能沒當過人家父母,沒交過男女朋友,甚至可能連什麼叫「意願」都無法體會。

你看台灣大部分的判決書是沒有內容,只有判決結果。
所以你的情緒不會隨著判決書的內容有所起伏,沒有一個判決書會感動我們。

一般人看法律是冷冰冰,機械的,但這樣是誤會法律了。
在這次的6歲女童性侵案裡,刑法第222條明訂,未滿14歲男女強制性交將加重其刑。
刑法是罪刑法定,14歲的規定的確不能討論,
但如果我們不去感同身受什麼叫「違反其意願」,這樣立法的目的也沒有用。

恐龍法官出沒原因3:
制度面:司改不受重視,缺乏資源,法務部1年預算,還不夠買4台直昇機!

台灣法律狀況比上不足,比下有餘。
現在談法治改革,要重新地整個想清楚,才會知道台灣要怎麼改革,那會花很多時間。
但捨此以外,我們沒有其他的途徑。

不只司法院,還有教育部、法務部、考試院,立法院要大幅提升司法預算,
像台灣向美國申購阿帕契直昇機,一台要25億台幣,買30架花了750億,
但法務部一年預算只有90多億,差不多4台直昇機的錢啊!

今天會發生「恐龍法官」的問題,法律人要負最大的責任。
法律人狹義地說,也就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院教授和學生,
還有依法行事的公務員,這樣有200萬人吧!
全部都要好好檢討,
要改的地方實在太多了,可以雙管齊下,
一是就現有制度能改的趕快改,二是要從頭做的趕快做。

台灣司法是一個壟斷的職業,我們的司法必須企業化,
否則就像古代的衙門,你要來就來,來了我也不在乎你。
司法院要做早該做了,但現在要做,它做得來嗎?
台灣法官、檢察官都很保守,說好聽是謹慎,說難聽是自大又自卑,這有種複雜的情緒,
又自成一格,彼此相濡以沫很嚴重。

黎巴嫩知名思想家紀伯倫說,
「如果你把手放到善惡的交界之處,你會觸碰到上帝的袍服。」
我要用這句話來勉勵所有台灣念法律的人,
你憑什麼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
因此你必須要非常、非常地謹慎,
因為那是何等、何等困難的工作,這些我們在法學院好像都沒有教。

我有點著急,現在台灣司法的表現比滿清末年好多了,
已經70分了,該是時候要往上走了。
但這非常困難,要極大魄力和方法,治標治本齊頭並進。
如果不繼續走上去,會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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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8 08:25: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笨羊 發表於 2015-12-8 08:14
99.9.27 奇摩話題:陳長文律師:台灣法律人連「法匠」都配不上
http://winlaw8888.pixnet.net/blog/po ...

100.4.4 黃維幸律師:法界的集體早發性痴呆症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10404/33294939/

(以下全部引用)
最近由於提名大法官提了據說是「恐龍」法官而弄得全國上下沸沸揚揚,
而自從白玫瑰運動以來,法界一些法匠依然義正辭嚴,
堅持法律解釋是一種外行人無法了解的「科學評價」的「涵攝」

因此強制性交罪裡的「違反其(意即「女方」)意願」的正解,
法匠一致認為就是要求女方有反抗或至少是有不願意的表示。
雖然即使這種奇特的解釋可能「違反法官意願」或良知,
法官做為一個法匠不願也不能「反抗」這種「通說」,據說不這麼解釋就可能違反了法律的「客觀」意思。

然而,民意難違,選票要緊,解決之道,在於修法。
修法雖是路途遙遠,遠水救不了近火,
但既順應了民意,又遮羞了據說是法匠的「專業」,真是兩全其美,顧全大局。
我看沒有什麼比這種全國性的法律滑稽劇,更能顯示法界集體的早發性痴呆症。

法界一向有一種迷信:
認為法條的文字有一種客觀確定的意思,只要解釋法條的人理性公正,
不上下其手,並使用正確的解釋方法,
就可以做出每一次都符合文字的正確意思並符合客觀實相的同一結果。
法匠不僅如此麻醉自己,並且用之恫嚇他人,稱之為關乎法治存亡的法的安定性。
事實上,這種「恐龍」理論只有台灣的「恐龍」法界深信不疑,視為鐵律。

別被「恐龍」騙了

早在100年前,結構主義始祖蘇敘(Saussure)就對語言文字代表客觀實相的謬論給了致命的一擊,
指出文字的意思是它與語言的其他關係所決定。
例如,我們說「ㄍㄡˇ」,腦筋裡才會浮現「狗」這個字及其圖像,
不是狗的圖像非要我們叫之為「ㄍㄡˇ」不可。
所以,同樣的動物日本人稱之為「意奴」,美國人稱之為「多哥」,法國人稱之為「喜安」,
沒有什麼客觀的實體以一定的語言代表,反而是我們以約定的言語製造客觀的圖像。

又如,女兒之所以是女兒,只有是相對於父母及家庭的觀念而言,
沒有這類語言上的相對關係,「女兒」無法代表什麼,更不用提是反映什麼「客體」。
所以,法匠眾口鑠金地認為「違反其意願」指稱女性的拳打腳踢,尖叫求救,
或至少是堅決說「不」的「反抗」,只不過是法匠們的偏見,
當然不是什麼在判決裡變更適用法條,或進一步修法改變或刪除文字才有得補救。
為什麼不「違反其意願」不能至少是「害羞點頭」、「嗯!」、「好!」、「我要」、
甚至是把男性壓在底下才算數?
「違反意願」不是什麼男性中心的反抗說的必然陳述是太明顯了,
也只有相對於男性沙文性文化才能了解其所扭曲的意義。

不過,法匠們一定不服,
說是把抽象的「違反其意願」這樣的解釋是忠實於法條的文義,至少是合理的解釋,
即使有所不妥,法官不能造法,只能修法解決。
這又是台灣「恐龍」法學另一個萬年化石。
現代的法國人類社會學家拉杜(B. Latour)告訴我們:
除非是同義反覆,沒有兩種語言陳述會完全相同。
所以,「反抗」絕對不會與「違反其意願」的意思相同。
我說:法官的解釋就是「造法」,而且是造了非常壞的法,
只不過不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或修法意思下的「造法」。
不過不要被「恐龍」騙了,法官既然造法,一念之間也可以「修法」,何待冗長的立法。

修書不如修腦袋

加重強制性交罪的「違反其意願」規定也許有很多問題,但如何才是妥善的解釋卻非其中之一。
14歲以下「合意」都算強制了,舉輕以明重,
何以「違反意願」而加重其刑期一定需要不合意的「反抗」?
我看法條文字沒什麼問題,法匠的腦筋才是問題。
要去除「恐龍」理論是「修法」不如「修書」,「修書」不如修「腦袋」。

作者為律師、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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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東勢山大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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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8 10:01:5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axxxxa 於 2015-12-8 16:03 編輯

之前看過一個節目在談防腐劑,雖然政府有訂使用劑量的標準或哪些是禁用的,問題是就是會有沒良心的業者走偏門,研發出檢驗儀器還驗不出來的變種替代品,防腐效果更好可能對人體傷害更大結果卻能通過查驗,我認為法律上光只憑藉檢驗沒問題就判定頂新沒罪是錯誤的,就像基改跟非基改食品驗不出問題所以用基改食品無罪,過期跟未過期食品可能也驗不出差別也無罪一樣荒謬,基改食物跟過期商品有一個層面是檢驗設備驗不出來的東西:風險。

魏應充身為GMP理事長,深知規避檢驗不合法的方法,甚至他都可能影響左右訂定檢驗的標準,這樣一個位階的人物跟企業,為了賺更多錢使用明知低成本來源有隱含未知風險的材料,顯然就有刻意欺騙消費者的詐欺犯意,我們的法律怎麼就這麼無能沒辦法判他們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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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發表於 2015-12-8 10:32: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axxxxa 發表於 2015-12-8 10:01
之前看過一個節目在談防腐劑,雖然政府有訂使用劑量的標準或哪些是禁用的,問題是就會有沒良心只為了賺錢的 ...

所以國外有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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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綠城堡  http://wwww091wang.pixnet.net/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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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8 14:10:4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FlyNews 發表於 2015-12-8 01:44
頂新賣出來的油(末端產品)完全符合標準,也同樣可以吃,
還可能比自家炸的豬油更符合國際標準,誰有吃頂新 ...

我講的是爆爛刑事訴訟法的傳聞法則的例外,
我國刑事訴訟法92年2月6日修正第159條的規定,
憑空抄襲國外傳聞法則,卻遺漏大部分傳聞法則的例外規定,
荒謬絕倫的修法,造成鬼打牆司法。
整部刑事訴訟法都是保障被告的鬼法律,
刑事司法人員怕事推諉絕非民眾之福,
刑事司法人員勇於任事,積極追查犯罪,才值得鼓勵。
翦除凶惡,伸張正義,我們才能獲致最大的保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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