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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有土地 權利轉移程序 應該怎麼辦理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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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08:54:24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arner 於 2015-12-14 10:45 編輯

鄰田地主有一塊國有山坡地

山坡地 有三筆地號

一筆有國有財產局的承租權 需每年繳租金

另兩筆 只擁有地上權 每年需繳不當得利補償稅金 (繳稅人是地主)

地主有意把這塊土地的權利賣給我 他因沒收益 已三年未繳該地稅租金

請問:

一.這類土地的買賣程序 怎麼進行 ?

二.如何辦理權利的轉移過戶?

煩請知道的前輩 指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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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08:59:03 |顯示全部樓層
請教一下

承租權和地上權有何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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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09:05:45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barner 於 2015-12-14 09:14 編輯

我聽原地主說

這些山坡地 從很久前就由他們在耕種

後來 政府說這是國有地 請他們繳租金

但有爭議 後來 政府請他們承租其中一塊土地 繳租金

另兩筆 就沒承租 但還是繼續使用 就變成只擁有地上權 (地上果樹所有權是地主的)

但後來還是以地主名義 開出不當得利補償稅金 請他繳納 (類似承租權租金 但名義不一樣)

這個我也不懂 或許懂的前輩解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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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10:25:14 |顯示全部樓層
占用國有地繳納的是補償金阿,非占用叫租金.
個人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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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10:43:23 |顯示全部樓層
有租賃契約,承租人依約給付"租金"
無權占用土地,所有人向無權占用人討的叫"不當得利"

一筆,有向政府承租,請他拿出契約書,看出租機關是誰,向那機關詢問。
http://tinyurl.com/jgyshqq    問題2.
另外要注意,既然已經3年沒繳租金,出租機關是可以終止租賃關係的。

兩筆,沒承租就是無權占用,這不叫"地上權"(民法832)。
沒承租,也就不可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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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11:37:48 |顯示全部樓層
第一,租約轉讓,轉別人要有理由  
第二,無租約就是會收回
林務局沒一個好人,不要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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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18:28:51 |顯示全部樓層
yuank 發表於 2015-12-14 10:43
有租賃契約,承租人依約給付"租金"
無權占用土地,所有人向無權占用人討的叫"不當得利"

我去詢問 該土地的鄰地

他們說 他們最近幾年剛購買

多筆地號 也是這種情形

但也順利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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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21:33:17 |顯示全部樓層
barner 發表於 2015-12-14 09:05
我聽原地主說

這些山坡地 從很久前就由他們在耕種

這不叫「地上權」喔!
土地,因「無權占有(無租金對價)」,延續一定時間未曾中斷,復因所有權人怠於權力主張,致時效消滅,而有可能「申請」取得「地上權」;不過,技術門檻很高,且地政機關通常會等占有人與所有權人的糾紛,經過司法判決後,再來處理!所以,早期或許有類案;現在應該沒有這種好康啦!( 土地放任廿年以上不管,實在也是很奇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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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4 22:26:47 |顯示全部樓層
拿地號直接到當地的國有財產局分處問就可以了.服務台還會協助你申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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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12-15 01:02:00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2ha 於 2015-12-15 01:04 編輯

如果那3筆土地...
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
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原為國有財產局,現改名了...)
那就是[國有財產署]管理之國有土地....
有租約那筆,可能是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承租...
另兩筆... 每年需繳不當得利補償稅金(是占用...不是擁有地上權喔)...
應是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3 點:本要點所稱「占用」,指無權占有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及第6點:被占用之不動產,在占用人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或騰空交還前,執行機關先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占用人追溯收取使用補償金。....

還是要向國有財產署確有無符合放租或承租較為保險喔,否則也可能會被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第 5 點第2項第3款被移請地方警察機關偵辦或檢察機關告訴。(占用情形影響國土保安或公共安全者,優先移送。)

============================
另檢附
****申請耕地放租規定如下****
要件:國有耕地(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申租人資格:符合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
承租範圍:得予放租範圍
申請應附繳證件:
   第一順位(即中華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現耕者之切結書。
      3.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實際使用時間證明文件。
    第二順位(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所有權人之切結書。
      3.毗鄰耕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4.毗鄰耕地之地籍圖謄本。
    第三順位(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為申租土地毗鄰耕地實際耕作承租人之切結書。
      3.毗鄰耕地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4.毗鄰耕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5.毗鄰耕地之地籍圖謄本。
    第四順位(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1.農業學校畢業青年。
       (1)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身分證明文件。
       (2)公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中等以上學校農業有關科系畢業之證明文件。
      2.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1)年齡在18歲以上45歲以下之身分證明文件。
       (2)實際從事家庭農場耕作之切結書。
       (3)證明與農場所有或經管者同一之全戶戶籍謄本。
       (4)家庭農場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第五順位(取得最近5年內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40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1.身分證明文件。
      2.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辦理或委託辦理之農作、畜牧相關性訓練課程結業證書影本。
    第六順位(合作農場)申租者。
      1.合作農場設立登記證明。
      2.場員名冊。


也可參考國產署網站....上面有很多有關國有地之相關法規及訊息....
有關國有地承租主題網址如下:
http://www.fnpc.gov.tw/main/main.php?main_id=625&tid=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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