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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的土地解約之後的通行權還有效嗎?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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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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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18 22:26: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想請問一下
如果我跟鄰地的地主承租土地以及通行權
地主解約之後
請問通行權會隨租約解除而解除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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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16-1-18 22:54:5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1-18 22:56 編輯

承租的權利,就看契約的約定。
如果合法解約,又沒另作約定,解約後就沒得通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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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併回您在別篇的問題
舊的契約既然沒了,就不能回復。
可問看看管理機關是否可以承租,訂定新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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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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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16-1-18 23:05: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若通行權沒有打特定延長契約,應該隨著租地解約而終止吧! 否則只租個半年就解約,就一直還有通行權存在,似乎對地主不是很公平,以國有財產權的通行權的契約,都有明載一次就是要繳租金50年,期滿後不用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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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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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6-1-19 13:40:1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通行權用租的 當然可能隨時被拿回去

除非租國有地通行
樂活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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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16-1-20 17:57:1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可以看看是否符合袋地通行權

民法第787條: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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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16-1-20 21:22:0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其實我那地就是袋地
有聽說可以通行那塊地地主他要賣,只是價錢我負擔不起
所以想說再還沒賣出去前先跟他租地通行
想說若他賣成功了
我也想憑藉過去有通行的紀錄
這樣再來打袋地通行
會不會比較有勝算??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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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16-1-20 22:48:3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yuank 於 2016-1-20 22:51 編輯
goddamnx2 發表於 2016-1-20 21:22
其實我那地就是袋地
有聽說可以通行那塊地地主他要賣,只是價錢我負擔不起
所以想說再還沒賣出去前先跟他 ...


不會。

租約結束,就沒了。跟袋地通行完全無關。

可考慮只買一部分當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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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16-1-21 12:23: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本帖最後由 黑羽斷翼 於 2016-1-21 12:24 編輯
core693605006 發表於 2016-1-21 09:04
租約是債權契約~~只拘束契約當事人~~
賣掉的人可以不認你跟前手的契約~~
因為那是你們2人之間的約定~~


租約在買賣過戶後..對後手的買入人一樣有約束的權力
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只是有幾個條件要注意
如果沒有約定時間.也沒公證.那不管你租多久了都對新的買主無效
如果租約公證過的情況..幾年就是幾年..旦台灣最長就是20年..定超過20年以20年計算..超過期限租約就失效
如果沒公證的旦租約沒過5年..那在租約期限內..新的買主要照租約來走

就算你是袋地..說真的法院判決有時會很冷,..因為你想走東邊的路..結果法院判路在西邊
這時你要自己想辦法走西邊出入
因為法院的判定並不是你怎麼期望
而是他認為怎麼樣對其他人損害最小
至於你好不好走
不見得是他考量的問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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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16-1-24 09:28:2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yuank 發表於 2016-1-18 22:54
承租的權利,就看契約的約定。
如果合法解約,又沒另作約定,解約後就沒得通行了。

用這條嗎??

第18條
國有非公用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農業用地或依法劃定專供農作、畜牧之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已實際作農作、畜牧使用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出租外,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出租,訂定農作地、畜牧地租約:
一、原住民保留地。
二、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三、位於水庫蓄水範圍。
四、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
五、保安林地。
六、位於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史蹟保存區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影響國家公園經營管理之遊憩區。
七、超限利用之山坡地。
八、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
九、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出租之土地。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出租或曾成立租賃關係之土地,仍作農作、畜牧使用者,得出租予最近一次租約之原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但法令另有規定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應收回者,不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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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1-24 09:32:2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黑羽斷翼 發表於 2016-1-21 12:23
租約在買賣過戶後..對後手的買入人一樣有約束的權力
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
只是有幾個條件要注意

如果不租通行權
有人跟我說可以簽"通行同意權"呢??
這算永久的嗎??
是不是有點算跟他買部分土地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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