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all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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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警員請求賠償精神及物質損失嗎? [複製鏈接]

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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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8-5-5 23:30: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先打通電話告訴那警察,你要去投訴了 (他要是識相道歉,還可以考慮算了,但我想機會不大)
等這陣子十億元的事結束了,再投訴媒體
找些人去派出所前一起抗議,不然號召2HOME成立快閃抗議族,行前發FAX到各大報社~~
總之,至少要讓那員警學會些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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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8-5-6 00:15: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其實是很厭惡警察的
厭惡到不願正眼視之
若版上有警察或是其眷屬者.....
很抱歉˙˙˙˙我還是厭惡你

其實
我回這文的目的˙只是想強調「結果論」
最後能得到的結果為何?這是其一
其二是會不會雙方對一些名詞上的誤解?或解釋不清?
「嫌犯」有貶抑之意嗎?
「到案」是指當事人有明確之犯行需送法院審理嗎?
「投案」跟「自首」的差別?
不要搞到最後只是言語上的誤會˙大家烏龍一場(或是被對方有意的將關鍵點引到這上面)

離開時他還假好心的(我認為是恐嚇)說送法院時如果不承認最重會判??刑,承認的話判刑較輕等等是他說的還是你聽到的?又˙誰可以證明他說了這些?
就算他說了˙您也不能說他此舉有恐嚇之意的
就算當時他是說「最好承認˙將來移送後˙才會判刑較輕」且有在錄音的情況下˙我都不認為您控告他是會有勝算的

(這只是我個人的意見)
開荒南野際˙守拙歸園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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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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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8-5-6 00:32:0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想回歸到原點,員警的責任是調查真相~~至於他說過什麼,倒不是太大重點!!

握有公權力的人,執行起來要非常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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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8-5-6 01:17:4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可向警員請求賠償精神及物質損失嗎?

[quote="月光一族"]
post by ""all600""
去年11月左右接到一位警員電話問我有沒有在pchome申請一個帳號abcdefg?
本以為詐欺電話不想理他,後來他明確的表明是警察無誤,我才回答他說有,並且問他有甚麼事?
他說我在該帳號的網路相簿貼不雅的照片要我到警察局一趟,我很確定的跟他說沒有,而且該相簿也幾年沒有用了.他還是以公權力要我去,當然我沒去.
今年2月突然有管區警員送來一公文以妨害風化罪嫌要我到案應詢,這下子引起了一場家庭風波.心情之壞可想而知!
應詢當天他拿出資料給我看確實有不雅照片,但是帳號是AbcDefg,我指出雖然字母相同可是大小寫不同,不是我的帳號,我也沒有貼該照片.不管我如何說明他都不理會,硬是說是我貼的,並要我入偵詢室,打開錄音錄影裝置,像審查罪犯一樣,依照他準備的範本一問一答,您想一個老百姓遇此狀況內心的害怕實在無法形容,就這樣在裡面煎熬了一個多小時. (在問答時我不忘強調帳號是AbcDefg,雖然字母相同可是大小寫不同,不是我的帳號)
離開時他還假好心的(我認為是恐嚇)說送法院時如果不承認最重會判??刑,承認的話判刑較輕等等……
一路提心掉膽的回到家,然後又和老婆大大小小的吵了2個多月,也打了無數次電話問親朋好友,面子都快掛不住了,不問又不行,最後雖然有比較放心的答覆,但是這段日子身心飽受煎熬,實在有苦無處訴!
當接到法院來的公文時神經繃緊的像石頭一樣,打開公文封一看內容>>該AbcDefg是暱稱而abcdefg是帳號,顯然不是當事人所貼>>無罪,整個心情才放鬆下來,可是整個人已經實質的受到了傷害!
請問該警員未盡調查之職(法院一查就知) 並且不聽當事人的說明,隨便誤人於罪,當事人是否可向之請求賠償精神及物質損失?





投訴 . 就會讓它 很頭痛了 !

(...求償...沒有法律判決...是 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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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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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8-5-6 08:05: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警員素質不一,不能以偏蓋全,我碰到的大部份都是非常客氣樂於幫忙,其實自從有網路,我覺得警察會很累,網路詐騙,網路毀謗,防害風化,都要找他,工作量及專業性變很大,有些警員對網路也不熟,而且網路真真假假,混淆不清,網路的帳號密碼太簡單,一下子就被猜中,被有心人利用,當了冤大頭,一般人是沒有更專業更有權力的方式來調查,也調查不出來,所以建議碰到這種事,建議直接找專門處理電腦犯置的偵九隊,來洗清自己的清白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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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8-5-6 09:18: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2home""
警員素質不一,不能以偏蓋全,我碰到的大部份都是非常客氣樂於幫忙,其實自從有網路,我覺得警察會很累,網路詐騙,網路毀謗,防害風化,都要找他,工作量及專業性變很大,有些警員對網路也不熟,而且網路真真假假,混淆不清,網路的帳號密碼太簡單,一下子就被猜中,被有心人利用,當了冤大頭,一般人是沒有更專業更有權力的方式來調查,也調查不出來,所以建議碰到這種事,建議直接找專門處理電腦犯置的偵九隊,來洗清自己的清白比較好.


這位員警應該是屬於專門處理電腦犯罪的偵九隊(妨害風化組),在他手上的案件一大堆,不知道有多少人像我一樣?
我的案件檢察官已經還我清白,只是這期間所受冤屈及因此引起的家庭風波 心所難平!

再來就是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當天該員警就是穿便服在警察局行使職權,有人敢拒絕嗎?到時給你扣上甚麼罪名你都不知道 (有偵詢時的錄影為證)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當天我就是一直表示異議(英文字母相同但是大小寫不同)還是無效!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當偵詢完後他將內容印出要我簽名,我也向他要一份附本,他也不肯給!

試問該員警是否有違法?



感謝前面多位網友的熱心提供意見,因為本人文辭表達能力不佳,不知道是否有網友可協助書寫投訴信函,讓這位員警受點教訓,不要再犯同樣錯誤!
誠如山林兄所說:[如果退縮了,說不定這位警員還是繼續加害其他的人,只為了他的業績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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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10-3-8 18:49: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此的波麗士.....態度問題較適合報到警政署網站政風科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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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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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10-3-8 20:21:5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另一種方式就是找民代去修理他們所長及局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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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10-3-8 20:36:5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16# all600

我想重點在於你手上有多少證據.. 若證據足夠,就玩死他吧..

不過重點是,要看這個警察的態度而定,若死性不改,毫無悔意,就讓它多死幾次..

我想這個警察,可能對電腦不是很懂,連帳號有大、小寫之分,都搞不清.. XD

警察的壓力也是很大的,現在的警察也有 "業績" 的壓力,不按牌理出牌,走偏門,是整個警察体制、管理上的問題..

好警察不是沒有(雖說我還沒碰過),但看一些報導,有些警察也是很有愛心及熱誠的.. 不過為數不多吧,大多數就在浮沈著..

另外,我有一點不確定,警察應算不算公務員(好像只分軍、公、教,而警呢?)吧?如算是,可否朝 "國家賠償法" 這條路走走看..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聽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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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10-3-8 20:43:0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此的波麗士.....態度問題較適合報到警政署網站政風科投訴
vv3600 發表於 2010-3-8 18:49


題外話,以前當兵時,軍中有趙老師投訴信箱,若有不平事,可予以申訴..

但 ...... 前題是不能越級報告,需一層一層級反應.. 這個好笑..

所以,不知道這個單位是否為一真正獨立單位,還是.. 否則官官相護,我想效果極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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