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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節稅?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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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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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3 12:34:33 |顯示全部樓層
all600 發表於 2019-5-3 12:22
是其中一個兒子的名義,想問的是贈予稅問題,賣地後兒子拿到了錢,分給其兄姊,可能會被課贈與稅,要怎樣給 ...

https://www.ntbk.gov.tw/etwmain/ ... 5142677899045739152

贈與稅免稅額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與受贈人數無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一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不論受贈對象及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免納贈與稅。

舉例來說,A君106年度贈與2名子女各150萬元,因A君為贈與人,即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106年度贈與總額300萬元,不問受贈人數多寡,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課稅贈與淨額為80萬元,按稅率10 % 課徵贈與稅8萬元(依現行規定,課稅淨額在2,500萬元以下者,稅率為10%)。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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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9-5-3 12:35:02 |顯示全部樓層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 ... 6652896802811323617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是否要課贈與稅?

      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間,財產移轉的情形相當普遍,故常有民眾詢問二親等間買賣是否要課贈與稅?如果為買賣,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例如,兄弟間買賣土地,能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如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等),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依法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本局提醒,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非屬贈與稅案件,經准予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如出賣人有將資金轉回買受人名下帳戶或提供買受人使用,並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各款之贈與情事,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或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贈與稅,可免予處罰,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洽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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