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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位於水源保護地,但使用類別是農牧用地,也可蓋農舍嗎? [複製鏈接]

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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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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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8-10 14:48: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土地位於水源保護地,但使用類別是農牧用地,也可蓋農舍嗎?
不知有無會員有了解這類問題,仲介說只要是農牧用地就沒問題,但還是要小心問一下,因為好像不同單位管的,一個是水利會,一個是鄉鎮市公所,真的很怕法令不同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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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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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2006-8-10 15:11:1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站長大大,按規定不是只有以下三種情形?
不過水源保護用地,算不算生態保護用地呢?
還有第3款也很模糊,所謂其它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知為何?
所以可能要找水源保護用地的法源看一下!!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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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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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2006-8-10 15:30:4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水源保護用地應該就是所謂的水利用地,峨嵋湖(大埔水庫)的露營地,上面有很多貨櫃改裝的木屋,是我朋友弄的,本來那裡要經營民宿,到現在都還無法通過,現在只能讓人在上面露營,木屋也無法營業. 問題就是出在水源保護地.


post by ""kevin""
站長大大,按規定不是只有以下三種情形?
不過水源保護用地,算不算生態保護用地呢?
還有第3款也很模糊,所謂其它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知為何?
所以可能要找水源保護用地的法源看一下!!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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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06-8-10 15:47: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站長應該是在看您的最愛:水庫旁的地.
以頭份永和山水庫而言,在水庫四周只要是山斜坡面向水庫(水流向水庫)的都是禁建
人跟景觀都是唯一的,帶著尊重的心情仔細欣賞品味,應該會有所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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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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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2006-8-11 06:38: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站長大大,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如下: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水利用地與生態保護用地是不同的兩者吧??此兩者應都為使用地類別,而非使用分區,可能還是要查細部的法源依據!!看限制有何不同?


post by ""2home""
水源保護用地應該就是所謂的水利用地,峨嵋湖(大埔水庫)的露營地,上面有很多貨櫃改裝的木屋,是我朋友弄的,本來那裡要經營民宿,到現在都還無法通過,現在只能讓人在上面露營,木屋也無法營業. 問題就是出在水源保護地.


[quote]post by ""kevin""
站長大大,按規定不是只有以下三種情形?
不過水源保護用地,算不算生態保護用地呢?
還有第3款也很模糊,所謂其它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知為何?
所以可能要找水源保護用地的法源看一下!!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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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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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2006-8-11 07:54:3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現在麻煩的是,登記謄本上看不出水源保護地等字樣,所以很怕誤採地雷,還要另外到水利局申請調查,若登記謄本能像原住民保留地一樣,登記在登記謄本上就可清楚,最怕的是官方有兩種說法,讓民眾無法適從.

不知使用類別內的項目為何,現在看過的有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還有空白的,其它的使用類別就沒看過了.

post by ""kevin""
站長大大,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如下: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水利用地與生態保護用地是不同的兩者吧??此兩者應都為使用地類別,而非使用分區,可能還是要查細部的法源依據!!看限制有何不同?


[quote]post by ""2home""
水源保護用地應該就是所謂的水利用地,峨嵋湖(大埔水庫)的露營地,上面有很多貨櫃改裝的木屋,是我朋友弄的,本來那裡要經營民宿,到現在都還無法通過,現在只能讓人在上面露營,木屋也無法營業. 問題就是出在水源保護地.


[quote]post by ""kevin""
站長大大,按規定不是只有以下三種情形?
不過水源保護用地,算不算生態保護用地呢?
還有第3款也很模糊,所謂其它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知為何?
所以可能要找水源保護用地的法源看一下!!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quote][/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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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2006-8-11 16:03:1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如果尚未編定,或謄本為空白,即為尚未編定使用用途的土地,可以申請編定!!(印象中之前看到的規定)

至於有多少使用地類別,則依據下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以下使用地類別:
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六日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特定專用等使用區。

第三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用地。

第四條



post by ""2home""
現在麻煩的是,登記謄本上看不出水源保護地等字樣,所以很怕誤採地雷,還要另外到水利局申請調查,若登記謄本能像原住民保留地一樣,登記在登記謄本上就可清楚,最怕的是官方有兩種說法,讓民眾無法適從.

不知使用類別內的項目為何,現在看過的有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還有空白的,其它的使用類別就沒看過了.

[quote]post by ""kevin""
站長大大,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如下: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
     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水利用地與生態保護用地是不同的兩者吧??此兩者應都為使用地類別,而非使用分區,可能還是要查細部的法源依據!!看限制有何不同?


[quote]post by ""2home""
水源保護用地應該就是所謂的水利用地,峨嵋湖(大埔水庫)的露營地,上面有很多貨櫃改裝的木屋,是我朋友弄的,本來那裡要經營民宿,到現在都還無法通過,現在只能讓人在上面露營,木屋也無法營業. 問題就是出在水源保護地.


[quote]post by ""kevin""
站長大大,按規定不是只有以下三種情形?
不過水源保護用地,算不算生態保護用地呢?
還有第3款也很模糊,所謂其它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知為何?
所以可能要找水源保護用地的法源看一下!!

第四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二、工業區內農牧用地、林業用地。
三、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quote][/quote][/qu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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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2006-9-30 00:33:3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坡保育地?建農舍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這種農地, 是否可申請建農舍,
建了農舍是否可以對外營業, 休閒或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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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發表於 2006-10-29 16:57:42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山坡保育地?建農舍

post by ""cwyang""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這種農地, 是否可申請建農舍,
建了農舍是否可以對外營業, 休閒或民宿?

是啊
今天我簽約的農牧地
我也特別看了一下
使用區分為山坡地保育區
對於這種農牧地, 是否可申請建農舍?
根據賣地的仲介商表示兩年後可以蓋
也就是需設籍當地滿兩年
代書當場也在場
看起來應該是可以吧
不過還是需要進一步查證
比較保險
希望各位前輩可以協助一下
謝謝
鍾情山水心清意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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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發表於 2006-11-28 20:15:5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因為著迷於湖光山色  所以跟站長大大一樣  我們也有這個困擾
但是查了一些相關法令  還是一樣搞不太清楚  只知道有許多不同主管機關  但是能否申請農舍  並沒有找到直接的條文規定
不知道2HOME上有沒有人有這方面的相關經驗  要請大家幫忙解惑了!

目前查到的相關規定  水源保護區又分為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其中有些有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1. 如果是飲用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其相關規定為飲用水條例第五條  如下: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amp;Lcode=O0040010

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
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  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  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  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四  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
    、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五  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六  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限
    。
七  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八  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九  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
    場之開發。
一○  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者。
一一  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
      。
一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
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由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其涉及二
直轄市、縣 (市) 以上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於公告後原有
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污染水源水質者,得
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
失,由自來水事業或相關事業補償之。

如苗栗縣卓蘭鎮景山里全部範圍都是屬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2. 另如果是屬於自來水水源保護區  則歸自來水法管http://lawdata.twd.gov.tw/Script ... B1%60%A5%CE%BBy%B7J

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
區,依本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左列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一  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
二  變更河道足以影響水之自淨能力。
三  土石採取或探礦、採礦致污染水源。
四  排放超過規定標準之工礦廢水或家庭污水,或其總量超過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所訂之標準。
五  污染性工廠。
六  設置垃圾掩埋場或焚化爐、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
    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物品
    。
七  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其他以
    營利為目的,飼養家禽、家畜。
八  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九  高爾夫球場之興建或擴建。
一○  核能或其他能源之開發、放射性廢棄物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一一  其他足以貽害水質、水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公告之行為。
前項各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或地方公共建設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
者,不在此限。

3. 另外在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之前KEVIN有PO過)有關水源保護區的條文
依本規則附表一規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細目,其使用地主管機關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應徵得附件二直轄市或縣(市)各使用地主管機關(單位)同意。但鹽業用地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經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依其規定。
前項受理申請許可使用案件並應加會下列有關機關許可:
(一)屬山坡地範圍內者,為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單位)。
(二)屬原住民保留地範圍內者,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機關(單位)。
(三)經劃入風景區或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內者,為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但基於防洪救災需要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涉及建築者為建築主管機關(單位)。
(五)涉及環境保護者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單位)。
(六)涉及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為自來水事業機構或其管理機關;涉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者為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單位);如其又屬水庫集水區者,為集水區治理單位。
(七)涉及河川區土地者為河川管理機關(單位)。
(八)申請作為畜牧設施者,為水利、環保、水源保護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九)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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