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2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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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落世外的天湖-湳仔湖森林,有沒有人有興趣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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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2006-8-17 16:22:27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國家是租給你.怎可能要再買回去呢,真的要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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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發表於 2006-8-17 16:23:0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站長把我的想法,想去了,那湖好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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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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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發表於 2006-8-17 16:23:21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大家找個時間去看看吧! 喜歡也不一定要擁有,當做私房景點,有空去玩玩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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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於 2006-8-17 16:25:0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Re: 租還買

post by ""2home""
用買的,不過契約是出讓承租權,未來不用繳租金及稅,聽賣主說,國家要收回,還是要用買回去的,不知道是不是真的,這個都要查清楚,有時候地主的話不能信!

[quote]post by ""wugenfen""
請問是用租的還是買的呢
[/quote]

如果一次買斷到還好,怕是已經準備要被國家回收了還賣出來,
能不能蓋房子也是問題!
蟬噪林逾靜,鳥鳴山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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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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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2006-8-17 16:33:19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03102)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中華民國65年4月29日總統制定公布全文27條
    * 中華民國75年1月10日總統(七五)華總(一)義字第0119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9條
    * 中華民國87年1月7日總統(八七)華總(一)義字第8600284230號令修正公布第6、9、10、12、15、17、25、33∼35條條文;增訂第15條之1、30條之1、35條之1條條文;並刪除第7、24、30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八九)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400號令修正公布第2∼4、6、11、16、22、28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20580號令修正公布第12、15條條文;並增訂第12條之1、32條之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901號令修正公布第37條條文

第二十六條   (轉租之禁止及租約之終止)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承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html/0310200.htm

最新條文請參考以下URL
http://bulletin.coa.gov.tw/show_ ... =A07&typ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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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2006-8-17 16:35:4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post by ""夢想家""
站長把我的想法,想去了,那湖好美


: 原來大家想的都一樣
蟬噪林逾靜,鳥鳴山更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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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長

打造桃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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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發表於 2006-8-17 16:36:38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呵呵! 浪漫歸浪漫,還是要依法規走,把這些條文列出來,看看地主要如何解釋!

第二十六條   (轉租之禁止及租約之終止)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承領)人補償承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html/03102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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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於 2006-8-17 16:41:4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所以說騙人的事還真多,所以每個人要也要有三師,律師,代書,醫師,跟阿扁一樣,不過一般人不用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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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分會員

論壇藏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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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2006-8-17 16:43:36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若是原保地,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
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前項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得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後交換使用,並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http://www.npp.gov.tw/parklaw/law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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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2006-8-17 16:44:2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我有一個天馬行空的想法,就是如果可行又一切依法,有希望的話,如發起2home的人來認養,人一多負担就小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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