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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分割及配建問題請教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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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5 09:58:53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倒序瀏覽
各位前輩們想向你們請教一下
1.有一農地3分多地請問可在分割小一點嗎?
2.這塊農地持有人有老農資格,也有配建資格請問他可以分割500坪出來(1/10)建50坪農舍嗎?
3.如果3分地再分割後會不會失去配建資格呢
以上問題還請前輩們幫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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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5 10:40:14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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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5 10:58:50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dmreader 發表於 2014-4-25 10:40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


謝謝dmreader大的資訊
那還有一點點不懂
就是如果3分多地有1分多是道路使用(不是自家路是縣道上),這樣是否可以不在0.25公頃的範圍內呢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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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2014-4-28 09:04:35 |只看該作者.....載入全部圖片 用LINE傳送 . 分享到FB
再請問一下各位先進們,地目是林地是否就是不能新建農舍呢,那老農配建也包含在那裡面嗎?
還是一定要變更地目才可興建農舍?
還請各位前輩指教,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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