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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面 發表於 2014-8-1 13:34
太棒了, 不過, 我需要翻譯...
農業發展條例89年修正前,以10公里範圍內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案件,辦理解除套繪符合規定條件者,其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得予簡化。
為保障農民權益,促進符合解除套繪管制條件之農業用地合理利用,本部以103年7月1日令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89年修正前,依原「臺灣省申請自用農舍補充注意事項」規定以10公里範圍內未毗鄰農業用地合併檢討興建農舍之案件辦理解除套繪,該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面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之多筆農業用地面積合計大於0.25公頃,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且不論農舍坐落地號或提供興建農舍所有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均得提出申請變更使用執照解除套繪管制,自103年7月1日生效。
營建署表示,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第4項規定:「前項第3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惟並無規範本條例89年修正前以多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情形,考量以多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解除套繪管制不損害農民權益並能促進農地合理利用,且實務上符合解除套繪管制條件之農業用地,常受到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阻礙而無法合理利用,爰以前揭部令補充解釋本條例89年修正前,以多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解除套繪,適用本辦法第12條第4項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規定。
營建署指出,本條例89年修正前已興建農舍之多筆農業用地經解除套繪管制後,如擬再申請興建農舍,仍應符合本辦法有關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許可條件及申請程序等,始得辦理,不致於造成農業用地再不當細分,影響農業用地使用管制及農業生產效率。另本次部令發布並配合以內政部103年7月1日台內營字第10308065722號函(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 7775&Itemid=114)將營建署101年9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56614號函有關本條例89年修正前,已興建農舍及其符合規定比例農地之所有權人仍應相同之規定,及營建署93年11月1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70842號函有關已興建農舍之部分土地非屬申請人所有,申請解除套繪應檢附該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之規定,均予以停止適用,以解決本條例89年修正前,符合解除套繪管制條件之農業用地無法合理利用之問題,保障農民權益,並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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