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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快樂農夫 於 2019-12-16 04:25 編輯
快樂農夫想請教2 home 達人大大們,關於農舍增建或改建的相關問題
本農舍(我是在民國90年6月買的,也是我目前的1 home),內人一直抱怨目前農宅,兒、媳、孫等人回來時沒有地方睡,加上當初起造人蓋的這農宅的建築品質與格局規劃都無法滿足我們想要三代同堂的需求,再加上在921時這建物有輕微受損,但打掉卻又相當可惜也浪費資源。
因此我目前的想法是將目前的農宅繼續保留著,日後當農機具與農產品等的倉庫使用。希望在基地A的既有農宅旁邊,以合法的方式新蓋一個較符合理想的農宅。
1. 我該如何進行?向哪個單位提出申請?
2. 以增建的名義或是新建的名義申請?
3. 在基地A上,總建築面積是否可以蓋到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既有農舍的面積加上新增加的面積)?
4. 在基地A上,總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是否可以蓋到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5. 既有農舍,目前的1home,是否可以完整保留下來?
6. 目前已有2個門牌號碼,新建的會增加到3個門牌號碼嗎?
農宅相關資訊如下:
1. 位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特地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使用執照,核發日期 民國72年6月28日
3. 建築物用途:自用農舍,建築物高度一層
4. 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有一張,建物所有權狀有兩張(有兩個門牌號碼)
5. 自用農舍使用執照有一張
6. 基地面積:7625平方公尺(A 3298平方公尺, B 2660平方公尺, C 1667平方公尺,合計:7625平方公尺。但農宅建築僅座落在基地A這一塊,我民國90年買到的農地產權權利也僅止於基地A這一塊,其餘B與C 仍然是他人的產權。)
7. 建築面積:170.36 平方公尺
8. 總樓地板面積:170.36平方公尺
9. 建蔽率為2.76%,170.36/7625=2.76%
10. 三面臨路,路很寬,拖車可達。目前既有農宅座落在兩面臨路的一角。
11. 既有農宅面寬9.34米(4.67+4.67=9.34米),
12. 深度18.24米(6.43+4.30+4.30+3.21=18.24),
13. 高度3.48米
14. 基地A是重劃過的長方形農地,面寬約27米,長度約118米。
按這裡顯示圖片
相關法令,我目前找到的如下:
經法院拍賣或其他途徑「繼受」取得農舍後,欲申請該農舍增建、改
建、修建,其申請人應檢具之資格文件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7年8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70043771號函
主旨:經法院拍賣或其他途徑「繼受」取得農舍後,欲申請該農舍增建、
改建、修建,其申請人應檢具之資格文件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97年7月23日農授水保字第0970140126號函轉貴處97年7月21日營陽建字第0976001508號函辦理。
二、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
所有權人。另據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90年1月4日90農輔字第890167386號
函示略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係指無自用農舍而需申請興建
者之規範,非屬現有農舍增建規定」,是有關現有農舍申請增建乙
節,請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或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及建築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本署90年5月15日90營署建管字第027648
號函如附件已有明示。本案法院拍賣或其他途徑「繼受」取得農舍
後,欲申請該農舍增建、改建、修建乙節,請依前開有關法令規定辦
理。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第五條 於各種用地內申請建造自用農舍者,其總樓地板面積不
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
面積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並不得超過
一○˙五公尺,但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
方公尺。
前項自用農舍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
第六條 申請建造農舍時,應填具申請書(其格式另定),並檢附
左列圖書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
一、現耕農身份證明。
二、無自用農舍證明。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農舍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七、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
之一。
利用原有農舍拆除重建、增建、改建者,得免附前項第
二款証明文件。選用主管建築機關製訂之標準建築圖樣
者,得免附第一項第七款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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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意義沒有終極的答案,可以是沒有意義也可以是有意義.端看你在生命的每個階段所想賦予或根本不去想這個問題.
生活的目的只有三個,首先是賺錢維持存活,再者是在為下一個階段的生活做準備,直到死亡。
另外一個是坦然的去接受或享受過去所準備的當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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